以官茶換取青海、甘肅、四川、西藏等地少數民族馬匹的政策和貿易制度。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行茶馬法,於成都置都大提舉茶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戶部確定以陝西、四川茶葉易番馬,於是在各產茶地設置茶課司,定有課額。又特設茶馬司於秦州(今甘肅天水)、洮州(今甘肅臨潭)、河州(今甘肅臨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專門管理茶馬貿易事宜。茶馬司初設令、丞。十五年改設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今青海西寧)。明初還曾設金牌信符,作為為征發上述少數民族地區馬匹的憑證。明朝的茶馬政策有著明顯的政治目的。由於茶是邊疆少數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統治者嚴格控制茶葉的生產和運銷,並嚴禁私販。以茶易馬,在滿足國傢軍事需求的同時,也以此作為加強控制少數民族的重要手段和鞏固邊防、安定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策略。後來隨著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交流的發展,民間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進行貿易。永樂時,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聽憑商人與少數民族市馬。但為時不久,又嚴加申禁,並恢復已廢的洮州茶馬司,設立甘肅茶馬司於甘州(今甘肅張掖)。成化時,民間茶馬貿易日趨頻繁,巡茶禦史屢出,茶多私運出境,而馬至日少。於是弘治時被迫開放商營貿易,召商中茶。弘治三年(1490)出榜招商,給引於產茶地方收買茶斤,運赴指定茶馬司,六分商賣,四分入官。此法一行,私茶出境一發不可遏止,好馬盡入民間商人之手,而茶馬司所得卻隻是中下等馬匹;明朝官員將吏為瞭牟取私利,有的故意壓低馬價,以次茶充好茶,有的用私馬替代番馬,換取上等茶葉,致官營茶馬貿易更加衰落。正德時寵信西藏番僧,特許西藏、青海喇嘛及其隨從和商人例外攜帶私茶,明朝茶馬貿易制度崩壞日甚。此後明廷雖時下禁私茶之令,又曾欲復金牌信符之制,但民間茶馬貿易愈益興盛,雅安、打箭爐(今四川康定)等地成為漢族和少數民族人民互市貿易的繁華場所。這種貿易往來,不僅促進瞭內地與青海、甘肅、四川、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也起瞭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