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佃農反抗地主封建剝削的一種方式。進入明代以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淪為佃戶的農民不僅受沉重的地租剝削,而且要負擔苛重的附租,有的還受到人身奴役,因而激起佃農的反抗。明正統年間(1436~1449)福建的鄧茂七起義,便是因重租、重息、冬牲和交租送倉等苛例所引起的。明代中葉以後,佃農抗租又往往和霸田聯繫在一起,迫使地主無法任意撤佃。霸田抗租與永佃權及“一田兩主”的發展也有密切關係。地主為瞭保證地租收入,往往隻保留田底權(即土地所有權)並收取預預租、押租,使農民長期占耕土地。有的農民則通過墾荒或購買取得永佃權,形成實際上的一田兩主。佃農自備糞土、工本,占有田面權(即土地使用權),霸田抗租,甚至私相授受,轉佃土地,對此地方無權過問。自耕農民出賣土地時,也往往保留永佃權或田面權,使一田兩主現象進一步發展。明末清初,福建、江西兩省佃農的霸田抗租,往往同爭取永佃權、田面權聯系在一起。清代前期,在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南等省永佃權和“一田兩主”盛行的地區,佃農霸田抗租鬥爭都很劇烈。

  霸田抗租反映瞭明清佃農的占有土地、發展私有經濟的要求,並構成明清時期佃農反抗封建剝削的特點之一。這一鬥爭形式的發展,使一部分佃農的社會經濟地位發生瞭變化,產生瞭一些佃富農。有些佃富農通過霸田抗租的形式侵奪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上升為實際的地主。因此,霸田抗租在一定的條件下,又是占有田面權的二地主與擁有田底權、征租權的原地主爭奪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手段,並導致封建社會後期的生產關系呈現出新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