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意為“被俘獲驅使之人”,即戰爭中被俘強逼為奴、供人驅使的人。驅口一詞始見於金代。蒙古滅金過程中,掠民為奴的現象非常嚴重。據記載,窩闊臺滅金後,貴族、將校所得驅口,約當原金統治區殘存人口的一半。在蒙古滅南宋的戰爭中,掠民為驅儘管程度有所減輕,但仍相當普遍。元朝統一全國後,以戰俘為驅口的現象顯著減少,在鎮壓人民起義過程中仍有掠民為驅的現象。後來,驅口成瞭奴婢的通稱。直至明代初期還有個別驅口的記載,但此後不久便逐漸消失。

  元元代驅口的總數缺乏統計,但從各種記載來看,為數是相當多的,北方更多。宮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驅口,稱為官戶、監戶等。貴族、官僚占有驅口的數字是很驚人的,如忽必烈寵臣阿合馬擁有驅口七千。侍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祐傢有驅口三千。驅口主要被用於傢內服役,用於農牧業、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許多使長(驅口所有者)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生產、傢事完全由驅口經營。但是,無論在南、北方的農業中,主要勞動者還是農民(自耕農和佃農),驅口隻占次要地位。驅口在手工業中所占比重也不大。

  元代法律規定,驅口屬於賤人,與錢、物同,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使長對驅口有人身占有權利,可以任意轉賣,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設有人市,買賣驅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廢止。驅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長作主。有的驅口得到允許可以自立門戶,但使長可以用各種借口抄沒他們積蓄的財產。法律禁止良賤通婚,但使長強奸奴妻者無罪。蒙古統治北方之初,使長可以任意殺害驅口。元朝建立後,這種情況受到一定限制,使長殺死無罪驅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但實際上這種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於使長對驅口施加各種刑罰,更是很普通的事。驅口隻有通過贖身才能擺脫賤人的身分,成為良人。贖身的費用通常要相當於或大於該驅口終身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於絕大多數驅口來說,贖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數僥幸得以贖身的驅口,脫離奴籍之後,一般仍需與使長保持一定依附關系,如軍戶的驅口贖身後就成為該軍戶的貼戶,津助軍役。而且使長也總是千方百計設法將他們重新抑逼為奴。

  驅口所受壓迫較之一般勞動者更加慘重,因而引起各種形式的反抗。金末山東紅襖軍起義,就有驅口參加。蒙古時期和元代經常發生驅口逃亡事件。14世紀初期,在一個下層僧侶鼓動下,北方許多從江南被虜而來的驅口,帶著妻子兒女,紛紛逃回故鄉,用船筏偷渡過黃河、長江。當使長趕來追捕時,他們群起抵抗,奪回被捉獲的其他驅口。這次聲勢浩大的驅口反抗事件,使元朝統治者大為震動。在元末農民戰爭中,許多驅口也紛紛參加起義,向他們的使長展開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