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調整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公佈,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97條。該法制定的目的是為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工作人員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該法的適用范圍,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主要內容有:①規定瞭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職責,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為實現安全生產應履行的責任;②規定瞭從業人員為實現安全生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③規定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范圍,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權;④規定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⑤規定瞭違反該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