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在漁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目的是為瞭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滿足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國漁政船隻在執行巡航任務

  漁業在許多國傢的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各國都十分重視漁業資源立法。日本制定瞭包括《漁業法》、《水產資源保護法》在內的100多種漁業法律、法規和規則。國際社會也制定瞭大量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的公約、條約和協定,如《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公海生物資源捕撈及養護公約》(1958)、《海洋捕魚合作協定》(1962)、《養護南極海豹公約》(1972)、《禁止在南太平洋長拖網捕魚公約》(1989)等。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制定《漁業法》(1929),但並未真正得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頒發瞭《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1955)、《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1979)、《漁政管理工作暫行條例》(1979)、《海洋捕撈漁船管理暫行辦法》(198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頒佈,2000、200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1988)、《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環境保護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關於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許多地方還制定瞭地方性的漁業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共6章50條,分別對中國漁業資源法的目的、任務、方針、原則,漁業資源養殖、捕撈、增殖、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違法責任作出瞭比較全面具體的規定。它是中國漁業資源管理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