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國行使專屬捕魚權或採取漁業資源養護措施的特別管轄區域。漁區有兩種:一種是專屬漁區,沿海國在漁區行使專屬捕魚權和漁業管轄權;另一種是漁業養護區,有的稱保全區,外國漁民在漁區內捕魚無須經沿海國許可,但需尊重沿海國的有關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措施。漁區是作為既滿足沿海國保護本國沿海漁業資源的需要,又不妨礙航行自由等海洋用途而產生的國傢管轄海域。從1960年以後,一些國傢相繼建立瞭漁區。1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瞭專屬經濟區制度,比漁區更有利於沿海國維護其近海漁業資源。專屬經濟區制度改變瞭原有的海洋漁業管轄體制,使沿海國地區的漁業資源有效地置於沿海國的管轄下,任何捕魚國進入沿海國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從事漁業活動,都必須經沿海國的許可,從而可以有效地管理和養護其漁業資源。此後,各國紛紛以專屬經濟區來代替專屬漁區。

1977年4月13日美國總統J.卡特下令海岸警衛隊扣留一艘在美國沿海漁區內捕魚的蘇聯拖網漁船。圖為這艘蘇聯漁船被押駛到波士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