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巴黎郊外波爾-羅亞爾修道院修士、笛卡爾派的A.阿爾諾(1612~1694)和P.尼柯爾(1625~1695)合著的一本邏輯教科書。原書名為《邏輯或思維的藝術》。1662年出版法文本,後譯為拉丁文,1685年在倫敦出版瞭英譯本,以後曾多次再版。

  全書包括4部分,即概念篇、命題篇、推理篇和方法篇。作者在導言中指出,邏輯是指導理性去認識事物的藝術。概念篇第一次明確提出和討論瞭內涵和外延問題,並根據唯理論哲學傢R.笛卡爾的觀觀點說明瞭概念的明確性和清晰性的區別和聯系。命題篇對命題作出瞭詳細的分類。書中把命題首先分為簡單的和復合的。簡單命題指全稱肯定、全稱否定、特稱肯定、特稱否定4種命題。書中詳盡地討論瞭這4種命題之間的真假關系。復合命題指有若幹主項或謂項的命題,主要包括明顯的和不明顯的兩種類型。明顯的復合命題有:①聯言命題;②選言命題;③假言命題;④因果命題;⑤相關命題,這是包含對照和某種關系的命題,如“哪兒有財富,那兒就有勇士”;⑥轉折命題,這是包含“雖然......但是”這類聯結詞的命題。不明顯的復合命題有:①區別命題,指明屬性屬於並且隻屬於主項的命題,如“隻有上帝才是由於它自己本身而被愛戴的”;②除外命題,如“除柏拉圖外沒有哲學傢能認識到神的精神性質”;③比較命題,如“一切損失中最大的損失是失掉朋友”;④先後命題,這是有關事物的過去或未來情況的命題,如“拉丁語不作為意大利的通用語有五百年瞭”。推理部分占全書的篇幅最多,作者把所有推理都看作由三個詞項構成的三段論,並把三段論分為簡單的和復合的。簡單三段論是中項在兩前提中分別結合著結論的兩個詞項的三段論,其中包含復雜的和非復雜的。復雜的簡單三段論是一些關系推理,例如,“神的法律要求我們尊敬國王,路易十四是國王,因此神的法律要求我們尊敬路易十四”。非復雜的簡單三段論是指直言三段論。該書列出瞭三段論的6條總規則,並詳細討論瞭三段論4個格的各個式以及4個格的特殊規則。這6條總規則是:①中項至少有一次是周延的;②在結論中的詞項不得比它在前提中更普遍;③兩個否定命題不能得出結論;④兩個肯定命題不能得出否定結論;⑤結論從弱前提。如果有一個前提是否定的,結論也是否定的;如果有一前提是特稱的,結論也是特稱的;⑥兩個特稱前提不能得出結論。書中提出的復合三段論是中項在一個前提中既結合著結論的主項也結合著結論的謂項的三段論。它包括聯言三段論、選言三段論和假言三段論。該書在推理部分討論瞭省略推理和二難推理,在討論謬誤和詭辯的兩章裡,還討論瞭如何防止輕率概括的錯誤,並指出歸納是一種由特殊經驗推出一般命題的方法。《波爾-羅亞爾邏輯》一書的最後一部分是方法篇。在這一部分,方法被分為兩類,即分析的方法和綜合的方法。前者是發明的方法,後者是論述的方法。作者還提出瞭8條方法規則,①不要漏掉含混或歧義的詞項而不加定義;②在定義中隻能使用完全已知的或已被解釋過的詞項;③隻有那些完全是明顯的東西才能要求作為公理;④為瞭證明一切稍有含混的命題,在證明中隻需要用已有的定義、已得到承認的公理和已證明瞭的命題,等等。

  《波爾-羅亞爾邏輯》是17~19世紀在西歐流傳甚廣、影響較大的邏輯著作,它的大部分內容是當時已有邏輯知識成果的匯集,基本上反映出當時的邏輯科學水平和這時期一般邏輯教本的面貌,並對歐洲後來的邏輯教本有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