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傢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傢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禦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度逐步健全和完備。

  秦漢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瞭監察制度。中央設立禦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禦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常駐郡縣,稱“監禦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禦史大夫作為長官,禦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禦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禦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禦史、治書禦史、監軍禦史、繡衣禦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禦史的職權。西漢末年,禦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禦史府改作禦史臺,由禦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禦史臺稱憲臺,仍以禦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禦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臺、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東漢侍禦史,掌糾察;治書侍禦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禦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禦史臺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禦史臺(亦稱南臺)和後周的憲臺,仍以禦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禦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瞭防范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禦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禦史中丞。晉以後,禦史中丞下設殿中禦史、檢校禦史、督運禦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禦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禦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禦史臺,改長官禦史中丞為禦史大夫,下設治書禦史2人為副;改檢校禦史為監察禦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瞭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禦史臺,由正三品禦史大夫為臺長,設正四品禦史中丞2人為輔佐。禦史臺稱憲臺,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禦史臺為左右肅政臺。中宗後又改為左右禦史臺。禦史臺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禦史臺下設三院:①臺院,侍禦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禦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禦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禦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回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瞭監察機構和禦史的權力。禦史臺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傢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 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禦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禦史之職。按規定,禦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臺錢”。從此開禦史濫用職權之例。禦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禦史臺還有權分派禦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 中央設禦史臺,禦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陜西特設行禦史臺,其組織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禦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 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禦史臺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副都禦史和僉都禦史。下設13道監察禦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禦史雖為都禦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禦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禦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禦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禦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禦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禦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瞭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 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奸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瞭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瞭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傢”(《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瞭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