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實行政治統治的國傢。它是人類歷史上第一種類型的剝削階級專政的國傢,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瓦解、階級形成後出現的,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西元前40世紀形成的古埃及國傢,西元前30世紀在幼發拉底河和底格裏斯河流域形成的蘇美爾、巴比倫、亞述等國傢,西元前20世紀形成的印度和中國,都是古老的奴隸制國傢。歐洲的古希臘和古羅馬則是最發達的奴隸制國傢。

  奴隸制國傢的經濟基礎是奴隸佔有制,即占人口極少數的奴隸主階級不僅僅占有生產資料,並且完全占有廣大的生產勞動者──奴隸。奴隸沒有生產資料,沒有絲毫人身自由,是奴隸主可以買賣屠殺的物品。在古代奴隸占有制社會中,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奴隸的具體形式不同。中國商(殷)、周時代,國王作為奴隸主貴族頭目,掌握瞭全國土地和奴隸的所有權,然後將土地和奴隸分封給各級奴隸主,作為俸祿供他們世代享用。在古代的埃及、印度也實行土地和奴隸的國傢所有制。其他的一些奴隸制國傢,則采取生產資料的奴隸主個人私有制,如古希臘,大量土地和奴隸分屬奴隸主貴族私人占有。盡管對生產資料和奴隸的具體占有形式不同,但奴隸制國傢的本質都是一樣的。奴隸制國傢就是同奴隸制經濟基礎和階級結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

  奴隸制國傢的兩個基本職能:一是內部職能,憑借暴力機關和宗教麻痹手段控制奴隸和自由民等廣大被壓迫群眾;二是外部職能,通過戰爭進行掠奪和防禦外來的侵襲。由於各奴隸制國傢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生產資料占有方式的不同以及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不同,它們采取的具體統治形式也不同。如古代東方的中國、埃及、巴比倫、亞述等國采用君主制;古希臘的雅典,采用奴隸主階級的民主制;古羅馬和斯巴達采取共和制,但其實質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政治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