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聯邦集體國傢元首。

  歷史發展 在南斯拉夫聯邦主席團成立之前,1946年南斯拉夫憲法規定,聯邦國傢元首的職權由聯邦議會主席團行使。1953年憲法性法律撤銷瞭聯邦議會主席團,設共和國總統職位,總統行使國傢元首的職權。1963年憲法設立副總統職位,副總統在總統缺位時行使總統職權,或受總統的委託代行某些職權。1967年憲法修正案撤銷瞭副總統職位,總統缺位時由聯邦議會主席代行職職權。1971年憲法修正案設立聯邦主席團,作為集體國傢元首。

  組成和任期 197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主席團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主席、每個共和國的2名代表和每個自治省的1名代表組成,總統為聯邦主席團主席。1974年憲法把聯邦主席團的成員減為9人,即每個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各選1人,加上作為當然成員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1980年5月J.B.鐵托總統去世後,南斯拉夫不再選舉總統。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仍是聯邦主席團的當然成員,但不擔任聯邦主席團主席。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刪除憲法中關於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是聯邦主席團當然成員的條文。從1989年5月15日起,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主席不再參加聯邦主席團。

  聯邦主席團每屆任期5年。主席團成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聯邦主席團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任期1 年,按預先排定的順序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選派的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

  職權 聯邦主席團在國內外代表南斯拉夫聯邦,在戰時與平時是領導和指揮南斯拉夫武裝力量的最高機關。聯邦主席團在本身職權范圍內,為瞭確保各民族平等,根據各共和國和自治省對聯邦所負的責任,關心協調它們的共同利益。其主要職權是:頒佈聯邦法律和國際條約的批準書;建議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修改憲法、制定對內對外政策、通過法律和臨時措施;向聯邦議會提出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候選人,提出南斯拉夫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人選的建議;任免駐外全權代表和接受外國使節遞交的國書;任免和晉升三軍將領;任免軍事法院院長、法官、陪審法官以及軍事檢察長;頒發勛章、授予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在存在直接戰爭威脅時發佈總動員令或局部動員令;在聯邦議會不能開會時宣佈戰爭狀態,並在這種非常情況下有權就聯邦議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發佈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選舉和任免聯邦機關領導人(事後須經聯邦議會最近的一次會議批準)。聯邦主席團根據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行使職權,並對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負責。

  聯邦主席團應向聯邦議會報告對內對外政策的狀況和問題,並可建議聯邦議會就某些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如果聯邦議會有關的院不采納聯邦主席團的建議,雙方應在6個月內進行協商;如果到期未取得一致意見,則有爭議的問題從聯邦議會有關的院的議程上取消,但根據聯邦主席團的要求或根據議會有關的院的決定,可將該問題重新列入議程,在3個月內經過重新討論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見,則聯邦主席團和聯邦議會有關的院都解散,重新舉行選舉。

  聯邦主席團可以召集聯邦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並把某些問題列入議程;有權要求聯邦執行委員會為實施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而采取具體措施;有權決定暫緩實施聯邦執行委員會制定的具有普遍政治意義的法規,並將問題提交聯邦議會有關的院處理;有權向聯邦議會提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

  聯邦主席團設有國防委員會,國防委員會主席由聯邦主席團主席擔任。聯邦主席團還設有組織問題委員會、提案和申訴委員會、特赦委員會和嘉獎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主席由聯邦主席團委員輪流擔任。

  20世紀80年代末,南斯拉夫國內局勢發生劇變,由於民族矛盾尖銳,聯邦主席團已難於履行原來的職權。1991年6月以後,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相繼宣佈獨立。1992年4月,塞爾維亞共和國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