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建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臨時中央政權。

  1911年10月10日,資產階級革命黨人舉行武昌起義,不到兩個月,除華北、東北等地外,全國其餘各省區大都脫離清政府宣告獨立。11月30日,各省派代表在漢口英租界內舉行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決定組織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2月3日,會議通過並公佈瞭《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設立臨時大總統、臨時參議院和行政各部。12月7日,會議遷至南京繼續進行,並決定臨時政府定定都南京。12月29日,到會的17省代表在孫中山、黎元洪、黃興3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以16票當選。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職,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正式成立。因政府所在地設在南京,史稱“南京臨時政府”。同年4月,孫中山在帝國主義和封建勢力的壓力下被迫辭職,政權為袁世凱竊據,政府遷往北京。

  南京臨時政府基本依據三權分立的原則,按照美國的模式建立起總統制的中央政權。臨時大總統在國傢政權中負有實際政治責任,行使國傢最高行政權。在復議、統軍、宣戰、媾和、締約等重要權力的行使上,總統雖然要受臨時參議院同意權的限制,但臨時參議院並不具有對總統的彈劾權和實際上的制約權。此外,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臨時大總統得臨時參議院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臨時大總統以總統府作為辦事機構,下轄陸軍、海軍、外交、司法、財政、內務、教育、實業、交通等9個行政部和法制、印鑄、銓敘、公報等4個直屬局,並以參謀本部為總統直轄的軍事統帥機構。各部設總長1人、次長1人,並采用“部長取名,次長取實”的原則。

  南京臨時政府的立法權由臨時參議院行使。臨時參議院由各省都督府分別選派參議員3人組成。參議員產生方法由各省自定。1912年1月28日,臨時參議院在南京召開成立大會。各省參議員到會43人,分別代表廣東、湖北、湖南、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廣西、山東、雲南、貴州、陜西、四川、奉天、直隸、河南等18個省。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參議員職權為立法權、財政權、任免權、外交權、顧問權等5項。特別是臨時參議院於1912年3月制定、公佈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進一步完善瞭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方案。

  南京臨時政府的中央政權未能設立獨立的司法部門,地方政權基本上沿用瞭清代的司法組織結構。但在司法制度中明確宣佈瞭廢除清代法律中所有與民國精神相抵觸的條款,並為司法獨立作瞭大量的準備工作。

  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標志著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結束。雖然僅存在3個月,但它建立瞭一套初具規模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在這3個月中,它先後發佈一系列指示和法令,如通令保護人民財產、蠲除工商業的各種限制,鼓勵華僑投資;頒令各省重視農事,賑濟災民;嚴禁買賣人口,禁絕販賣華工;廢除封建的等級制度及其稱呼,整飭吏治,慎重銓選;允許人民信教自由和對越法行為進行指控;改用國際通用的公歷紀年,制定國旗,重申五族共和等。這在中國政治制度史上有重要意義。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