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國傢的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cabi-net 一詞源於法語,有“內室”、“密議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的(見英國內閣)。雖然近代世界上許多國傢的最高行政機關都採用內閣這一名稱,但由於各國的政體不同,因而各國內閣形式多樣,所處的地位和擁有的權力也各異。

  責任制內閣 又稱議會制內閣。英國以及許多第二次次世界大戰後實行內閣制的國傢(如日本、意大利、聯邦德國、荷蘭、挪威、冰島、加拿大、新西蘭、斯裡蘭卡、印度、新加坡等國)均實行責任制內閣。內閣掌握國傢實際權力,在其首腦(首相或總理)的領導下,決定並執行國傢內外政策,集體對議會全權負責。責任制內閣通常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組成,也有的根據慣例組成。如英國內閣一般由首相及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內政大臣、大法官、樞密院院長、掌璽大臣等主要大臣組成,需要參加內閣的其他人員由首相根據情況決定。日本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和其他國務大臣組成。責任制內閣在不同的情況下,人們賦予它不同的名稱,如聯合內閣、專傢內閣、看守內閣、戰時內閣等,在英國還曾出現過小內閣、內內閣的稱呼。

  總統制內閣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傢,總統為國傢行政權力的中心,內閣則是總統領導下的部長會議名稱。美國是總統制內閣的典型。第1任總統G.華盛頓在任職期間(1789~1797)常召開高級官員會議,這種會議被稱為內閣,後來形成慣例。內閣成員由總統決定,通常各部部長都是內閣成員。內閣不是集體決策機構,僅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內閣成員分別對總統負責。如內閣成員不同意總統的政策,可自動辭職或由總統解除其職務。內閣成員不能擔任國會議員,也不對國會負責。法國從第五共和國(1958~  )起,根據1958年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規定,實行半總統制內閣。政府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建議任免,內閣會議由總統主持或委托總理主持,但總理對國民議會負責,當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