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階級政黨及其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傢政權的基本組織原則。它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統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實行的高度集中。

  由來 一般認為K.馬克思、F.恩格斯在創建共產主義者同盟時,已經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義者同盟改組為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瞭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爾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規定同盟由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構成;代表大會是是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權屬於中央委員會;各級委員會都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這些規定體現瞭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馬克思為第一國際起草的《協會臨時章程》,也體現瞭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們都沒有用過“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個明確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寧。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建立之初,由於組織松散軟弱和處於秘密狀態的特殊條件,列寧強調黨要實行嚴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國革命爆發後,黨的鬥爭環境發生變化,列寧適時地提出瞭民主集中制原則。同年9月,他在《德國社會民主工黨耶拿代表大會》一文中說:“實行徹底的集中制和堅決擴大黨組織內的民主。”1906年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一文中說:“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同年黨的“四大”通過的黨章第一次載明:“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十月革命後,民主集中制推廣成為各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國傢機關和人民團體的組織原則。

  基本內容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兩個方面,二者密切相關,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礎,隻有充分發揚民主,才能達到正確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導,隻有實行高度集中,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辯證地統一。在政治上,圍繞著共同的目標,使各方面的意見得以充分發表,然後對其中科學的符合實際要求的東西,通過集中形成統一的意志,作為共同的行動準則。在這過程中,要求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個人服從集體。在利益關系上說,民主集中制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它要求統籌兼顧,使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統一。在維護個人合理利益的基礎上,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暫時利益服從長遠利益。如果把民主與集中割裂開來,隻講集中,不講民主,就必然出現個人獨斷專行,官僚主義滋長;反之,如果隻講民主,不講集中,又會出現極端民主化以及無政府狀態。毛澤東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指出:“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也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和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

  在中國,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組織原則。1982年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①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②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③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④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⑤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的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⑥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1982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瞭國傢機構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②國傢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國傢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