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數人的意志為政權的基礎,承認全體公民自由、平等的統治形式和國傢形態。

  詞源及基本含義 英文民主 democracy一詞出自古希臘文demokratia,由demos(意為“人民”和“地區”)和kratos(意為“權力”和“統治”)合成,其基本含義就是“人民的權力”、“人民的政權”或“人民進行統治、治理”。民主最初是對古希臘各種政體比較而抽象出的概念。從詞源上說,“民民主”概念首先是指國傢的政治制度。В.И.列寧曾指出:“民主是一種國傢形式,一種國傢形態”(《列寧選集》第3卷,第257頁)。

  在現代社會,民主是一個含義很廣的概念,常用以表示具有平等、自由性質和特征的狀態、現象。如民主社會、民主政治、民主作風、民主生活、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協商、民主權利等。它還應用於許多領域和方面,如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社會民主、藝術民主、學術民主、軍事民主等。盡管民主這一概念使用廣泛,但“人民當傢作主”作為核心的基本含義一直延續下來。這一基本含義不但與君主專制思想針鋒相對,而且與中國封建社會中的“民貴君輕”的“重民”思想、“體察民情”、“廣開言路”的“明君”作風也有本質的區別。在現代社會,民主即“人民當傢作主”已經成為人類社會普遍的價值觀念,成為現代文明國傢的根本原則。大多數國傢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等類似的原則。這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重大標志。

  民主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歷史上,許多人都把民主作為追求的目標。古今中外不少學者,站在不同的立場上,闡述民主思想,提出形形色色的主張。歷代剝削階級的思想傢或者明確地為專制制度辯護,公開反對一切進步的民主思想和主張;或者抹煞階級社會中民主的階級本質,侈談抽象的、超階級的民主。馬克思主義則科學地揭示瞭民主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馬克思主義對民主問題的考察總是同國傢問題聯系在一起的。認為民主是一種與專制相對立的國傢制度,屬於上層建築,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為其服務。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變化決定民主的性質和變化,不同的經濟基礎產生不同類型的民主。民主的發展程度和形式是與經濟的發展水平相聯系的,並受一定社會文化和傳統的影響。在階級社會中,民主作為一種國傢形態,是有階級性的。有什麼性質的國傢就有什麼性質的民主,不同的社會形態的民主有著根本的區別。同一類型的民主也會表現出不同的形式和特點。

  民主作為國傢制度是同專政相聯系的。兩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任何民主制度都是為瞭鞏固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維護其經濟利益的,民主總是統治階級的民主,而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但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類型的民主制度下,民主與專政的統一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情況。在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裡,民主本質上是少數人的民主。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奴隸主、封建地主階級普遍采取專制的統治方式,在個別國傢個別地區實行的民主制下,對人民或公民的含義有嚴格的界定,廣大被剝削、被壓迫階級不屬於人民范疇,被公開排斥在民主之外。到瞭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普遍采取民主的統治方式,並將民主權利在形式上普遍賦予瞭一切人,包括被壓迫、被剝削的廣大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但資產階級民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傢占有制的基礎之上的,其實質是資產階級專政。在社會主義社會,民主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社會主義國傢是對廣大人民實行民主、對少數敵人實行專政的新型民主和新型專政的國傢。隨著社會主義的發展,剝削階級作為一個完整的階級被消滅後,社會矛盾大量表現為人民內部矛盾,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民主的范圍逐步擴大,專政的范圍相對縮小。從整個人類社會歷史長河看,民主的范圍將不斷擴大和發展,專政的范圍逐漸縮小,當專政消失時,作為國傢制度的民主也就消亡瞭。

  民主的基本特征 撇開各種類型的民主性質上的區別,民主作為與專制相對立的統治形式和國傢形態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這些價值和原則以及體現這些價值和原則的一些民主形式、程序和方法,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而不斷得到繼承和發展。人們對它的認識也不斷發展和深化。民主是一個復雜的、多層次的結構,充滿辯證的因素,是許多矛盾的統一,其中最重要的有:

  自由與平等的統一 人民是由各個具體的人組成的。民主首先表現在每個個體有基本的自由權利,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體和精神,自由地決定自己的事務。在現代國傢,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包括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保障等各方面。民主還表現在每個個體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無論個體差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允許存在任何特權。在民主制度下,一方面自由的界限是由平等設定的,個人行使自由權利時,必須自覺履行義務,不得損害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和懲處;另一方面,沒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主義,它尊重每個個體的性格特征,肯定每個個體都有平等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和機會,鼓勵人的創造行為,提倡公平競爭,並承認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由於能力、水平上的差異而造成的結果不平等。

  多數裁決與允許少數保留意見的統一  多數裁決(又稱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意見辦,多數統治)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民主意味著全體人民對公共事務的自主自決,對於一些需作決定的公共問題,每個個體都有權平等地參與決定。為瞭集中眾多個體的意見,需要在充分自由討論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程序,將各種不同意見付諸表決,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按照多數裁決原則一旦作出決定,無論是贊成的多數,還是不贊成的少數,都必須在行動上遵守、執行。若實踐證明是錯誤的,則要按照一定程序達到法定多數,然後予以糾正。多數裁決的效力隻能約束、規范人的行為,而不能用來妨礙、限制思想自由。在貫徹執行多數人意志的前提下,要註意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允許少數人堅持、保留自己的觀點、思想。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等基本的自由權利不能因為其觀點是少數而被剝奪。

  選舉、監督國傢公職人員和服從國傢公職人員依法管理的統一 民主並不意味著人民中的每個人都經常地直接參加行使管理國傢和社會的權力,不意味著任何公共的事務和問題都要由全民公決。通常是把國傢權力委托給人民中的一部分人組成的國傢機關來行使。為保證國傢公職人員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權力,通常采取以下主要措施:①普選制。通過普遍、平等、自由、直接或間接的選舉產生國傢機關和重要的公職人員。為防止少數人長期壟斷權力,實行嚴格的任期制,定期進行換屆選舉。②分權監督。為瞭有效地對國傢和社會進行管理,同時也為瞭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濫用權力的現象,通常根據權力的特點,分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使各機關分工明確、相對獨立、各負其責、相互制約。建立國傢機構之間的監督制度,尤其是代議機構對政府的監督,以防止人民的權利受到損害。另外,中央和地方之間也適當分權,不涉及全局利益的地方事務由地方自行決定。③經常性地參與和監督。人民群眾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不直接參與對問題的決定,但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對國傢和社會事務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實行監督,直至罷免或撤換不稱職人員。國傢公職人員要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以使各項法律和方針政策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願望。為便於群眾政治參與和監督,重大情況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須經人民討論。另一方面,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產生後,具有相對獨立性,公民應尊重他們的權威,遵守、執行法律和決議,不得幹擾影響他們依法執行公務。

  民主與法制的統一 民主與法制是緊密聯系的,不存在離開法制的民主。民主必須由法制來確認和鞏固,由法制來體現和保障。現代國傢的憲法和法律通常都規定瞭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范圍、程序及其保障措施,規定瞭國傢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產生辦法、職權、責任和活動準則。法制使民主制度化、定型化,為民主機制的順利運行和發展提供瞭可靠保證。而法制要起到上述作用,必須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無論是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還是法制的有效實施,都必須貫穿民主的原則。

  上述民主的共同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所有實行民主政治的國傢都必須具備,但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傢,這些原則的具體內容和實施都有著很大的差別。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國傢,自由、平等、多數裁決、選舉、監督和法制等的實現程度都取決於財產的多寡,隻有在擁有巨大財富的大資產階級中才能徹底實現這些原則,而對廣大勞動人民則有很大的局限性。

  資產階級民主 在資產階級民主出現以前,奴隸主和封建地主階級即使在個別情況下實行民主制,民主也隻是少數統治階層的特權,廣大勞動人民被公開地排斥在外。直到資產階級革命時,才出現瞭近代意義上的民主。資產階級在向封建專制發起進攻時,高舉民主、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宣稱自由、平等是每個人天賦的權利,不可剝奪,不可轉讓。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公開承認一切社會成員應當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後,這些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逐步建立起資產階級民主。資產階級民主的建立和發展,也是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資產階級在領導反封建鬥爭中,不得不借助無產階級的力量,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瞭他們的利益。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為瞭防止爆發革命,對勞動人民作出某些讓步,包括在政治上給予無產階級起碼的權利,以緩和階級矛盾,利於資本主義經濟、政治的穩定和發展。

  資產階級民主制同封建專制相比,具有以下特點:①議會制代替專制君主制。議會制是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也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區別於奴隸制、封建制政治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議會制從形式上意味著國傢權力不再屬於任何人,法律由一個標榜代表公意的集體來制定。這與國傢一切權力屬於君主個人、君主個人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封建專制制度相比,是一個進步。議會制是資本主義國傢一種較為理想的模式,有利於調節本階級內部的關系,緩解與勞動人民的矛盾,從而有利於資產階級的統治。一般說來,議會制健全的國傢,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基礎也較穩固。②選舉制代替等級制和世襲制。普選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制的基礎。按照法律規定,一切公民(國民、人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機會擔任議員和其他公職,參加國傢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這同封建專制制度相比,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但資產階級把選舉制建立在私有財產基礎之上,競選以大量金錢為條件,大資產階級的代表以金錢拉選票,公民行使選舉權受制於金錢,從而使勞動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實際上受到種種限制。每隔幾年進行一次的選舉,不過是為瞭決定統治階級中的什麼人在議會或政府裡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和壓迫人民。③實行分權制度。這是資本主義國傢普遍采用的政治組織形式的重要原則。資本主義國傢一般采取三權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項權力,分別由議會、內閣或總統、法院獨立行使,以求權力的互相平衡和制約。這在防止封建專制主義復辟的鬥爭中起過進步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起到限制權力過分集中和防止濫用權力的作用。但是,三權都掌握在擁有巨額財富的大資產階級手中,分權隻是反映資本主義國傢政治機關內部的關系,在資產階級內部起一定的調節和平衡作用。它掩蓋瞭資本主義國傢階級統治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一種巧妙的形式。④實行資產階級政黨政治。資產階級政黨是在近代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和在建立資產階級議會的條件下產生的。資產階級通常通過政黨操縱選舉,控制議會立法,掌握政府權力;通過兩個或多個資產階級政黨的輪流執政來調整資產階級內部不同階層、集團的矛盾。但資產階級政黨代表的是資產階級利益。不管資產階級的哪個黨在競選中獲勝,其對內對外的基本政策本質上是一致的。⑤完備的資產階級法制。資產階級用法制來維護資本主義社會秩序,調整統治階級同被統治階級以及本階級內部的關系,保持社會的穩定。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權。但資產階級法律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其核心是維護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資本主義國傢的司法機關,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工具,對勞動人民則是維護被剝削和被壓迫的秩序。

  資產階級民主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大進步,它促進瞭資本主義經濟和科學技術的大發展,也使無產階級在某種程度上得到覺醒,為社會主義社會的誕生創造瞭客觀條件。特別是馬克思主義和工人階級政黨產生後,無產階級可以利用資產階級民主的普選權、議會制等同資產階級進行合法鬥爭,組織和鍛煉自己的隊伍。但資產階級民主歸根結柢是為鞏固和發展資本主義私有制服務的。在資本主義民主制度下,資產階級用資本的權力實現瞭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要求的平等、人權、自由和民主。這種法律上的平等,被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即資本有無、多寡的不平等所限制和抵消,在實際的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就成為保護資產階級一個階級平等的屏障。廣大勞動群眾沒有或很少占有生產資料,他們主要靠出賣勞動力受雇於資本傢,法律賦予他們的民主權利,實際上是保護他們出賣勞動力商品的權利。資產階級民主用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和維護瞭事實上的不平等,它取消瞭公開的封建特權,卻維護著隱蔽的資本的特權。隻要資本主義私有制依然處於支配全社會的地位,這種事實上的不民主、不自由、不平等就無法消除。

  社會主義民主 無產階級領導人民革命勝利後建立的社會主義民主,是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民主。這不僅是因為它批判地借鑒和繼承瞭人類民主發展史上一切優秀成果,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為建設高度民主提供瞭廣闊的前景。社會主義消滅瞭剝削制度,勞動人民占有生產資料,擺脫瞭經濟上受奴役的地位,成為國傢和社會的主人。它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把剝削者的民主轉變成瞭勞動人民的民主,使民主從少數人擴大到社會成員的絕大多數,真正成為多數人的民主。

  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基本特征之一,社會主義民主是與生產資料公有制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特征相適應的。人民要在經濟上實現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就必然要求在政治上享有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在政治上創造比資本主義民主更高、更切實的民主,保證全體人民真正享有通過各種有效形式管理國傢的權力,享有各項公民權利,這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體現。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這是社會主義不可動搖的政治原則。對社會主義民主原則的任何背離,都會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造成損害或破壞。建設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一項根本任務和根本目標。社會主義國傢根據社會主義原則在憲法中規定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不斷創造各種條件,從法律上和物質上保證公民享有廣泛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

  由於社會主義各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條件及民族特點的不同,社會主義民主在社會主義各國的表現形式和發展程度也不完全相同。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既具有社會主義民主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點。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這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這一性質決定瞭人民是國傢和社會的主人,享有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為瞭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權利,中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采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傢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傢的權力。同時在基層實行群眾自治,人民群眾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務。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管理社會能力的提高,群眾自治活動逐步擴大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實行真正的普選制、監督制、罷免制 這是無產階級防止社會公仆蛻變為社會主人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主義民主高於資本主義民主的一個方面。F.恩格斯說:“工人階級為瞭不致失去剛剛爭得的統治,一方面應當鏟除全部舊的、一直被利用來反對它的壓迫機器,另一方面應當以宣佈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無例外地可以隨時撤換,來保證自己有可能防范他們”(《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34頁)。K.馬克思、F.恩格斯一再肯定巴黎公社采取的公職人員由普選產生並可隨時撤換的措施。列寧也非常重視對選舉產生的人員實行監督和罷免制,強調要在實際上而不是形式上保障人民享有罷免權,認為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的選舉制度、監督制、罷免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如將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一級,實行差額選舉制度,逐步廢除領導職務的終身制等。選舉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監督、罷免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傢權力 馬克思針對資本主義國傢實行三權分立的弊端,通過對巴黎公社經驗的總結,曾提出社會主義國傢應當采取議行合一制的原則,即決定和執行國傢重大事務的權力由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統一行使。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政權建設中,結合中國的實際,發展瞭議行合一的內容和形式,把實行民主集中制作為國傢機構建立和活動的根本原則,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傢權力,國傢的行政、審判和檢察等機關由它產生。各機關合理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對人導代表大會負責,受其監督,逐步形成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的制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傢權力,既可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又可以避免互相掣肘扯皮,能兼取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和提高工作效能的長處,比三權分立制有更大的優越性。

  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這一制度根本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傢的兩黨制或多黨制,是在長期革命與建設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在中國,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與共產黨通力合作的友黨,是參政黨。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這一制度有利於堅持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有利於廣泛聯系和團結各階層群眾,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有利於反映最廣大群眾的利益和意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它對避免黨派紛爭、秩序混亂、政局動蕩、國傢分裂,有著重要的作用。

  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統一 高度的民主與健全的法制的統一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又一特征。社會主義法制的核心是人民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又必須由社會主義法制來體現和保障。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是由真正代表人民的機關在廣泛聽取和征求人民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保障絕大多數人的民主、自由和權利。法律的實施,最根本的是依靠群眾。掌握法律武器的廣大群眾同專門的執法機關相結合,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可靠保障之一。

  社會主義民主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中國,由於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經驗不足,由於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水平的限制,雖然建立瞭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但民主政治的具體制度和程序還不夠完善、成熟。中國共產黨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積極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根據中國的國情,借鑒資本主義民主的某些具體形式、程序、規則,致力於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以保證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國傢生活、社會生活中得到切實的體現,有領導、有步驟地把民主建設推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