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獨立國傢的區域性國際組織。1890年4月14日,美國等18個美洲國傢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一次美洲國際會議(泛美會議)上,決定建立美洲共和國國際聯盟及其常設機構美洲共和國商務局。1910年改名為美洲共和國聯盟,商務局改為泛美聯盟。1948年在波哥大舉行的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瞭《美洲國傢組織憲章》,改名為美洲國傢組織。1967年通過瞭新憲章修正案,以美洲國民大會取代美洲國際會議,常設機構改稱秘書處,1970年2 月生效。至1989年共有33個成員國,1962年古古巴雖被排除出泛美體系,但仍為成員國。

  該組織的宗旨是:加強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確保成員國間和平解決爭端;成員國遭到侵略時組織聲援行動;謀求解決成員國間的政治、法律、經濟問題,為促進各國經濟、社會、文化發展進行合作,加速拉丁美洲一體化進程。

  組織機構有:①大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外交部長級代表參加,經2/3成員國同意可召開特別大會。②外長協商會議,由常設理事會多數贊成即可召開。③常設理事會。由成員國各派一名大使級代表組成,主席、副主席輪流擔任,下設泛美和平解決爭端委員會和泛美教科文理事會。④秘書處。常設機構,受大會領導和常設理事會監督。此外還有2個咨詢機構和一些專門機構。總部設在華盛頓。

  該組織長期受美國控制,推行泛美主義和西半球集體安全體系,幹涉拉丁美洲國傢內政,控制它們的經濟。60年代後期起,拉丁美洲國傢要求改變這種不平等的政治、經濟關系。1973年第三屆大會決定建立研究泛美體系的特別委員會,通過瞭《美洲國傢組織關系原則宣言》。1975年5月第五屆大會討論改革泛美體系問題,決定修改憲章和《泛美互助條約》。同年7月召開特別大會,在條約中增加瞭“多元政治”、“集體經濟安全”和反對“經濟侵略”等原則。1976年6月在第六屆大會上,許多與會者譴責蘇聯、古巴武裝幹涉安哥拉,並討論瞭保障美洲地區安全問題。1978年的第八屆大會和1979年第九屆大會一致反對美國的貿易保護主義。第七屆和第十屆大會分別討論瞭人權問題。1981年12月第十一屆大會討論瞭中美洲局勢。1982年第十二屆大會通過瞭關於英國、阿根廷和平解決馬爾維納斯群島爭端等60項決議。1984年的第十四屆大會總結瞭該地區民主化進程以及代議制對西半球政治經濟發展的作用。1985年第十五屆大會通過瞭支持孔塔多拉集團的和平主張、和平解決馬島爭端以及玻利維亞出海口等決議。1986年第十六屆大會支持孔塔多拉集團為中美洲和平而作的努力。1987年第十七屆大會上多數成員國批評美國的中美洲政策。1988年的會議未見成果。1989年第十九屆大會接納加拿大為成員國。該組織出版物為每年6期的《美洲》。

美洲國傢組織常設理事會在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