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傢元首和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

  產生和任期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當選總統必須是出生在美國,年滿35歲,並居住美國14年以上的公民。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4年舉行1次。總統選舉分4個階段:①各政黨召開代表大會,提出本黨正、副總統候選人和競選綱領。②各政黨主要是民主黨與共和黨兩大黨總統候選人進行競選。③各州選民選出本州總統選舉人,其數目與該州在國會中的議員數相等等。全國50個州加哥倫比亞特區共選出538名總統選舉人。④各州選舉人組成選舉人團,分別在各州府選舉正、副總統,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即270張以上)的候選人當選。若無一名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票,由國會按憲法程序復選。整個競選活動耗費巨大。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在上屆總統屆滿之年的1月20日午時,新當選總統在國會大廈臺階上舉行宣誓就職典禮,宣讀憲法第2條規定的誓言,由聯邦法院首席法官監誓。總統任期4年,連任次數最初並無規定,但因第1任總統G.華盛頓連任1屆後不願繼續蟬聯,便開創總統任期以2屆為限的慣例。在美國歷史上,隻有F.D.羅斯福在戰爭的特殊環境下連任過4屆總統。1951年生效的第22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之職2屆以上”。

  職權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有權處理國傢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選任高級官員(但須參議院認可);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可召集各州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有權宣佈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6個月後自行終止,但總統仍可以重新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有權提出各種咨文,影響國會立法,享有委托立法權;總統每年向國會提交下一財政年度的預算咨文。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在行使其權力時,也受到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見美國政治制度)。

G.華盛頓在選舉中獲得一致擁護,就任第一屆美國總統(1781)

美國國會領導人和政府官員觀看J.F.肯尼迪總統簽署的《禁止核試驗條約》(1963)

  總統的行政機構 分為3種類型:①總統辦事機構。以白宮辦公廳為中樞,包括國傢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行政管理和預算局等10多個單位,絕大多數是代表總統進行政策性領導的機構。②聯邦各部。美國建國之初,聯邦隻設國務院、財政部、陸軍部。20世紀80年代,設有國務院、財政部、國防部、司法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勞動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住房及城市發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等部。各部以下設局、處、署、科。美國憲法並未規定設立內閣,但自華盛頓任總統以來,實際上由各部部長組成內閣作為總統的顧問智囊團。內閣一般不作決定,不負集體責任。③獨立機構(見美國獨立機構)。

第41任美國總統G.H.W.佈什在國會大廈前舉行就職宣誓儀式(198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