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教皇處理政教事務、管理普世天主教會的機構。梵蒂岡城國的政府。簡稱教廷。

  沿革 基督教形成以後,原由定期召開的主教會議履行對整個教會的領導職能。1054年東西教會大分裂後,羅馬主教府發展成為天主教會的領導機構。早期由教皇遴選羅馬教區的司鐸、執事(六品)和鄰近7個教區的主教組成樞機團,作為教皇重要的諮詢機構,下設小組,分工專職處理政教事務。1586年,樞機團人數增至70人。15888年,西克斯圖五世設立15個部門,其中9個處理教會日常事務,6個負責管理教皇國,教廷機構始告形成。教皇權力按照君主制的模式建立,教廷則成為一個擁有極大權勢的官僚機構。此後,樞機會議的作用逐步減少,擔任教皇外交代表或常駐羅馬,在各部擔任要職的樞機的權力則日益擴大。以後機構日見龐雜。18世紀中葉,本篤十四世曾進行改革。20世紀,教廷機構的擴大又造成瞭教務和俗務機構、行政與司法機構之間權限混亂的現象。庇護十世和本篤十五世采取瞭一系列精簡機構的措施。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提出對教會的領導體制實行重大改革,會議宣稱:天主教會的最高領導乃是由全體主教結合成一個集體和教皇一起共同領導和管理,預示教皇權力將由君主制向議會制過渡。1967年,保羅六世對教廷進行改革,但庇護十世時的基本結構沒有變。20年來,由於教廷各部過多地幹預各國教會的內部事務,同各地區主教間的關系緊張。1985年的全球樞機會議,專門商討教廷改革問題。約翰·保羅二世在會上宣稱:“教廷的作用在於協助教皇溝通各地的主教”,但仍表示,在溝通過程中,有時需要對地方教會的教務作出“若幹特別的指示或幹預”,藉以維護教會的正統教義。會後成立瞭由6名樞機組成的委員會,將在精簡機構、實現教廷領導成員國際化,明確教廷各部的職權范圍和教區主教領導權的權限等方面,提出改革計劃。

  組織機構 教廷首腦為教皇。樞機團成員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教皇的權利;原由教皇從主教、神父和執事中遴選委任,近世以來已大多數從主教中遴選,但仍保留樞機主教、樞機神父及樞機執事三級。因皆穿紅衣,在中國亦通稱紅衣主教。狹義的教廷僅指天主教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各聖部、各法庭,教廷各秘書處、辦事局和理事會以及一些常設委員會,均由教皇授權進行工作。

  各聖部是教廷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工作。目前共設9個部,即信理部、主教部、聖事禮儀部、神職部、修會及在俗團體部、萬民福音傳播部、列品部、天主教修院及大學教育部、東儀教會部。各部成員由教皇提名,各有樞機一名,下屬若幹主教,一名秘書和若幹官員。1967年改革後,增加瞭若幹名來自世界各地的教區主教,以及一個顧問小組。所有職位任期5年。出版官報《宗座公報》。

  教廷所設法庭有:宗座特赦法庭,處理對觸犯教會法者的特赦問題;高級法庭,即羅馬聖輪法庭,處理對地區教會法庭判決不服而向教廷上訴之案件(必須留待教皇親審的重大案件除外),以及教會婚姻方面的上訴案件,由擁有民法及教會法博士學位的教士組成;最高法庭,即宗座欽準最高法庭,有權裁決高級法庭的判決,並由教皇親自署名定案。各法庭均以教會法為司法依據。

  教廷的各秘書處、辦事局和理事會中,最重要的是國務秘書處(亦稱國務院),由教廷國務秘書(亦稱教廷國務卿)主持。後者為教皇首席顧問和教廷內閣總理兼外交部長,負責定期召集各部門首腦會議,協調各部門工作,處理與各國的關系,領導教廷駐外使節,對外可奉教皇之命而為教廷代表。另有文書局,由文書大臣主持,負責撰擬教皇通諭,辦理對外國元首的公私函件。財政局則由財政大臣主持,掌管教廷財產和收入。又有教會公共事務理事會、正義與和平委員會、一心委員會(管理全球天主教慈善事業)、神學委員會等直屬教廷的機構以及梵蒂岡科學院。第二次梵蒂岡公會議後,又增設基督徒合一秘書處、非基督徒聯絡秘書處、無信仰者秘書處等。

  教廷的外交代表分為大使和公使,並在一些國傢派有教皇私人代表。在東歐則專門派有一位巡回大使。在一些國際性組織內派有代表或常駐觀察員。目前教廷同數十個國傢有大使級外交關系。另有教廷經濟委員會、梵蒂岡城國經濟管理局、宗座財產管理局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