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傢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傢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元首”一詞,在中國始見於古代典籍《尚書·益稷》:“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元首即君主之意。世界上首先在憲法中使用“元首”一詞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國憲法》。國傢元首是隨國傢的產生而出現的,它與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聯繫。古代奴隸制國傢和封建制國傢的元首,通常是由世襲產生的,集國傢權力於君主一身。人們稱這些世襲君主為國王、皇帝、國君等。近現代,由於各國的國體、、政體以及國情的不同,國傢元首的名稱和產生方式也不相同。在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傢,如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挪威、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國的國傢元首稱國王,盧森堡稱大公,科威特稱埃米爾,這些國傢的國傢元首都由世襲產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英聯邦成員國的國傢元首名義上由英王擔任,實際上是由英王任命的總督代行該國國傢元首的職能。在共和制國傢,國傢元首一般稱總統或國傢主席;其中,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傢稱國傢元首為國務委員會主席、革命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等。它們通常按憲法規定,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有一定任期。

  各國國傢元首的職權由各國憲法規定。一般有:公佈法律權,發佈命令權,任免權,召集議會權,外交權,統帥武裝部隊權,赦免權,榮典權等。由於國傢元首對外代表國傢,因此在國際交往中享有禮儀上的特殊待遇。各國政體不同,國傢元首行使的實際權力也不盡相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傢,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國務實權,隻以國傢的名義,從事一些象征性和禮儀性的活動,因而被稱為“虛權元首”。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傢,元首為國傢最高政府首腦,對國傢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均負有實際的直接的責任,擁有很大的權力。根據國傢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國傢元首分為個人元首和集體元首。在大多數國傢,國傢元首由個人擔任並行使其職權的,為個人元首。有些國傢,國傢元首的職權由集體行使,為集體元首,如聖馬力諾共和國的國傢元首由具有同等權力的2名執政官共同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傢元首的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結合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