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國際團體或國際機構。若幹國傢為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協定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廣義還包括不同國傢的民間團體或個人組成的非政府的國際機構。

  形成和發展 國際組織是為瞭適應國傢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交往的領域和地區不斷擴大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世紀最早在歐洲出現瞭如萊茵河、易北河等國際河流委員會。19世紀後半期,科學技術和交通工具的進步使國際交往逐步擴大到社會生活的許多領領域,在交通、運輸、通訊、公共衛生和經濟貿易等方面,出現瞭“國際行政聯盟”的組織形式,如國際電信聯盟(1865)、萬國郵政聯盟(1875)等。這種以專門業務和行政性的國際合作為目的的組織,成為現代國際組織的雛型。進入20世紀後,出現瞭以政治和國際安全為中心的綜合性的國際組織,其中有全球性的如國際聯盟和聯合國,也有地區性的如阿拉伯國傢聯盟、非洲國傢統一組織等;還成立瞭各種專門業務性的國際合作機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交往越來越頻繁,國傢間的相互依賴日益加深,這為國際組織的發展帶來瞭新的變化,體現出當代國際組織的主要特征:①組織機構趨於完善。19世紀的國際行政聯盟,是由常設機構國際事務局負責日常工作,成員國代表會議隻是在若幹年內討論一次有關條約規定的國際合作,並不負責實際工作;當代國際組織一般在常設秘書處之上設置大會、理事會這種實質性的權力機構,享有決策權。②組織規模龐大。19世紀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基本上是歐美少數發達國傢。當代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幾乎包括瞭世界所有國傢;各種專門組織絕大多數都擁有100多個成員國。③形成國際組織網絡。聯合國與18個專門性的政府間機構建立瞭密切的、非隸屬的關系,其中16個被稱為聯合國專門機構。聯合國還給予1/6的非政府國際組織以協商地位,並有12%的非政府國際組織與歐洲共同體有密切關系。這樣,許多國際組織在業務與信息方面已有機地聯合在一起,形成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組織網絡。④數量猛增。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1939年,政府間國際組織隻有80個,到80年代末已達4000多個;非政府國際組織為數更多,其中絕大多數是50年代以後建立的。因此有人稱19世紀是國際會議的世紀,20世紀是國際組織的世紀。

  種類 當代的國際組織名目繁多,宗旨不一,數量巨大。根據性能可分為綜合性(即一般政治性的)和專門性兩種;根據成員國的地理范圍可分為全球性和區域性兩種,通常結合上述兩項標準把國際組織分為四類:①全球綜合性組織。如聯合國,成員具有普遍性,兼有政治、安全、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文化合作,以及人權保護等多種職能。②全球專門性組織。具有某種特定功能,故又稱功能組織。最典型的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還有如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③區域綜合性組織。具有政治、安全和社會經濟功能的地區性組織。如美洲國傢組織、歐洲共同體和東南亞國傢聯盟等。④區域專門性組織。可分為經濟貿易、軍事同盟、科技文化等類別。此外還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華沙條約組織和經濟互助委員會等少數組織,雖都具有專門功能,但其成員國並非嚴格以地區而是以社會制度、意識形態以及軍事戰略關系為分野的。這類組織是否屬於地區性組織,在國際上尚有爭議。

  地位與作用 國際組織在條約和宗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參與國際事務活動的獨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而不受國傢權力的管轄。這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基本特性。《聯合國憲章》第104條規定:“本組織於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於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行為能力。”這種地位與能力具體表現在:有權同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締結條約或簽訂協定;負責召開各種立法會議,並間接參加造法性條約的形成過程;聯合國機構和人員在會員國境內享有為執行其任務所必要的特權與豁免;保有及處理本組織資產的權利。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組織,具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與資格。但國際組織與國傢有所不同,前者的權利來源於各國簽訂的條約和該組織的組織法,它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是派生的,即使聯合國組織本身,也並不是國傢那樣的政權機構。因此,有的學者把聯合國作為世界政府的見解,是缺乏法理和事實根據的。

  當代國際組織的大量湧現和聯合國40多年的活動表明,它們在推動國際合作,緩和地區沖突,增進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福利,促進國際法的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許多國際經濟組織,在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世界經濟健康發展,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事業,以及維護不發達國傢的經濟權益方面,日益顯示出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