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整體與其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

  一個國傢的國傢結構形式決定於該國的歷史、地理、政治、經濟、民族、宗教、文化等多種因素,但所有這些因素都離不開該國當時的經濟發展狀況。國傢結構是隨著國傢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和變化的。自奴隸制國傢產生之後,按地域劃分管理區域代替瞭原始社會按血緣劃分氏族,形成瞭奴隸制國傢的國傢結構。奴隸社會時期,小國林立,國傢結構形式比較簡單,多為單一制國傢。歐洲封建社會早期,一些國傢地方勢力強大,出現瞭封建貴貴族領地和自治城市。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消除封建割據,統一國內市場。歐洲各國國王順應這種要求,借助資產階級的勢力,建立瞭統一的封建專制中央集權國傢。中國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期間,除短期的分裂局面外,一直是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傢。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由於政治、經濟、社會和民族等因素的變化,國傢結構逐漸出現瞭多種形式。各資本主義國傢的統治階級根據本國的基本情況及國傢的外部條件,建立起有利於自己統治的國傢結構形式,並通過憲法加以確認和保護。資本主義國傢的國傢結構形式可分為單一制和復合制兩種類型。單一制國傢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中央享有最高權力,地方享有的權力是中央授予的。國傢整體是單一的國際法主體。復合制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邦聯是因某種特定的利益而結合在一起的國傢聯盟。聯邦制國傢的整體與部分之間不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而是權限不同的中央之間的關系。組成部分的權力並非整體所授予,整體與部分都在聯邦憲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享有最高權力,並直接行使於人民。此外,復合制在近代歷史上還出現過君合國、政合國等形式。君合國也稱人合國或身合國,指兩個獨立國傢共擁戴一個君主,但各有自己的政府和憲法,在國際交往中都是獨立的主體。如1815~1890年荷蘭與盧森堡的聯合。政合國也稱物合國,指幾個獨立國傢除共有一個國傢元首外,還制定共同憲法,設立行使一定聯盟政府職能的共同機構,對外關系是一個主體,但各國的內政獨立,各有自己的憲法、議會和政府。如1814~1905年瑞典與挪威的聯合。社會主義國傢一般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和民族平等原則,建立單一制國傢,但有的國傢也采取聯邦制的國傢結構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單一制的國傢結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