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設立於廣州的經營對外貿易的專業商行。又稱洋貨行、洋行、外洋行、洋貨十三行。康熙二十四年(1685)開放海禁後,清廷分別在廣東、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設立海關。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沒有專營外貿商行。次年四月間,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將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分為住稅和行稅兩類。住稅徵收物件是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徵收;行稅徵收對象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徵收。為此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後者稱洋貨行即十三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名義上雖稱“十三”,其實並無定數。舊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從《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屬訛傳。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規定它是經營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乾隆十八年(1753),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傢行商專營暹羅(今泰國)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隻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隻貨稅。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個別商人倒帳破產而被官府革除,其業務劃歸外洋行,每年推舉兩傢來輪流辦理。嘉慶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業務范圍劃分隻有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貨十三行,是清廷實行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於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並加以扶植,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分,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要代海關征收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為瞭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乾隆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傢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傢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商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盡管外商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但清廷一直加以維護。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

鴉片戰爭前的廣州十三行街

  廣州十三行建立有同業商人行會組織,即所謂“洋行會館”(公行)。康熙三十八年及五十九年,廣州行商曾兩次組建公行,但為期都不長。公行議定行規,表面是為約束不法行為,扶持對外貿易,實際上卻增加瞭不少禁約。它對貨物實施公行壟斷,以便按照行會的利益自行調整價格。英商為打破公行壟斷,通常用收買個別行商、賄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難以持久,如乾隆二十五年廣州公行正式奉準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此外,公行存在期間,在行商之間及行商和散商之間,又為爭奪商業利潤互相傾軋,外商得以乘機在進出口貨價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虧損和債務;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對行欠債務負有連帶責任,故不斷出現倒閉。乾隆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復,並開始設立利用行傭積累起來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償行商的拖欠、罰款等,以維護公行的穩定。重建後的公行,延續瞭近六十年。

  鴉片戰爭以後,《南京條約》規定,廢除中國對外貿易中的公行制度,允許英國商人在各口岸任意與華商交易。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初一(1843年7月27日),廣州開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舊營業。他們曾經對新定的自由通商進行種種抵制,力圖保住昔日的獨占地位,但未能如願。咸豐六年(1856),十三行毀於廣州西關大火。

  

參考書目

 彭澤益:《清代廣東洋行制度的起源》,《歷史研究》195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