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清統治者取得全國政權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即以“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於平允”為指導思想,著手制訂法典。三年律成,定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十三年複頒滿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將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現行則例》附於律文之後。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書成,五年發佈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通稱《大清律》。以後雖歷經修訂,但主要是增減修改附律之條例,律文則變動不不大。直至宣統二年(1910)《大清現行刑律》頒行,才予廢止。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徒限內老疾收贖圖、誣輕為重收贖圖、過失殺傷收贖圖、五刑圖、獄具圖、服制圖等八種圖表;律文後附有註釋,以便正確地理解和執行律文。律文分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謂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條,下面不分門類,亦稱四十六例。其主要內容除瞭確定五刑、十惡、八議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還規定瞭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處輕,私罪處重;犯罪分故意和過失,故意罰重,過失罰輕;共同犯罪一般區別首從,從犯減輕;數罪並發,一般隻科重罪,輕罪不論;累犯加重,自首減免;老幼廢疾減免,同居相隱不為罪以及類推的一般原則等。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為職制、公式、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市廛、祭祀、儀制、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賊盜、人命、鬥毆、罵咒、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營造和河防,共三十門,計四百三十六條。該條文不但以《大明律》為藍本,並且隱合古義,可謂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時由於清朝已處封建社會後期,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因此它又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主要表現為以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壓政策,不但對十惡處刑更重,而且擴大瞭謀反、謀大逆的定罪范圍,提高瞭量刑標準;嚴禁宦官專政,臣下朋黨,更完備地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廣泛增加滿族享有種種特權的條款;繼續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和宗法統治。進一步實行重農抑商等。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條例,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即皇帝認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據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而發出的帶有規范性的命令和規定,簡稱為例。例是律的補充,同律一樣,也是審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較慎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例則因時制宜,隨時增刪和修改(乾隆時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種更為靈活的法律形式。其次,例的數量大大多於律條。雍正三年時就有八百十五條,到同治時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條。由於例繁雜眾多,常與律文發生抵觸,彼此之間矛盾重重。再次,在司法實踐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舊例;律與例都沒有明文時則采用比附,實際上還是用例。結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因此,例遂成為清統治者實行司法專橫、魚肉百姓的法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