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以後負責具體事務的中央機構。卿和監既是官名,也是機構名。卿監是秦漢九卿制度的遺留和演變。

   唐代乙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為九寺,長官稱九卿;又以國子、將作、少府為三監(或加軍器、都水為五監)。合稱卿監、寺監或九寺三監。

  西漢乙太常、光祿勳、衛尉、太僕、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為九卿,組成在丞相或三公領導導下具體執行政務的職能機構。其後,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制度發展起來,三省長官逐漸代替瞭三公的地位,尚書省的六曹(部)尚書及丞郎則逐步分割瞭九卿的職權。九卿及由九卿分化出來的監,作為具體辦事的機構繼續存在,但職權范圍卻大大縮小,一些分支機構逐漸獨立出去。如光祿勛在漢代主三署郎,是皇帝侍從警衛的總管機構,也是儲才機構;唐代光祿寺則成為專管飲食宴會的機構。大司農在漢代是國傢財政機構,凡屬政府財政收支及保管之事都由其負責,還兼管調撥物資、平抑物價和督促農業生產;到瞭唐代,司農卿所管則隻有倉儲的出納保管及宮苑屯田等具體事務。少府在漢代是一個龐雜的宮廷機構,它不但是皇帝的生活總管,掌握皇帝及皇室的財政、制造、保管服禦諸物,而且還統領侍中、尚書、內侍等機構。魏晉以後,侍中、尚書都發展成為政府首腦機構;內侍也成為獨立機構;而庫藏、制造等職也分屬太府、少府兩個機構。太府尚稱為卿,少府則降格為監,隻管中尚、左尚、右尚、織染等署及其下屬的官府手工業。

  魏晉南北朝時期,尚書諸部(曹)與卿監的職權頗多重復。如九卿有太常,尚書則有禮部或祠部;九卿有廷尉(後稱大理),尚書則有都官或刑部;九卿有司農、少府(或太府少府並置),尚書則有度支或民部;九卿有太仆,尚書則有駕部等。但彼此之間已開始形成上下級關系。西晉劉頌上疏所說:“秦漢已來,九列執事,丞相都總;今尚書制斷,諸卿奉成”,是這種關系的反映。到唐代前期,這種關系更為明顯。唐玄宗開元二十六年(738)成書的《唐六典》規定,尚書省與卿監間的相互行文時,尚書對卿監曰下、曰頒;卿監對尚書曰申、曰上、曰受、曰聽,表示其間具有上行下承的關系。尚書省擬定條令,頒佈施行。九寺三監則承受尚書諸部符令,辦理具體事務。因此,尚書省的曹(部)司為政務機構;卿監則為事務機構,並將其執行成果申報於尚書省相關各司。但是這種關系也隻是在唐朝前期存在。到唐朝後期,由於差遣使職盛行,尚書曹司的職權已為使職所奪,卿監的職務也為其取代,於是尚書、卿監同樣成為閑曹。五代時,大體沿襲瞭唐代制度。

   宋沿唐制,設九寺五監。九寺指太常寺、宗正寺、光祿寺、衛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五監所指時有變化,有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司天監,嘉祐三年(1058)設都水監,熙寧六年(1073)設軍器監。元豐改制,廢司天監,設太史局以隸秘書省。

  北宋前期,除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以及後設的都水監、軍器監等外,其他寺監大都名存實亡,其職掌部分甚至全部被其他機構所奪。如太常寺,則另有太常禮院,名義上屬太常寺,其實是獨立機構;太府寺、將作監的主要職掌歸於三司;衛尉寺的職掌則全為內庫、軍器庫及儀鸞司所奪,等等。宋真宗景德時,司農寺掌常平倉,宋仁宗嘉祐時又兼管廣惠倉,在王安石變法(見王安石)期間,成為推行新法的主要機構。元豐官制改革後,九寺五監的職掌才恢復。

  建炎三年(1129)並省寺監,宗正寺並入太常寺,太府寺、司農寺並入戶部,鴻臚寺、光祿寺、國子監並入禮部,衛尉寺、太仆寺並入兵部,少府、將作、軍器三監並入工部,隻保留太常、大理二寺和都水監。後又陸續恢復設置太府、司農、宗正等寺及國子、將作(兼管原少府監事)、軍器三監,而都水監則並入工部。再後,將作監的實際職掌歸工部,軍器監情況近似,事務很少,而兩監的官員仍悉數設置。

  遼金元 遼代在南面官中設有太常、崇祿(即光祿,避遼太宗耶律德光諱改)、衛尉、宗正(職在大惕隱司)、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八寺及秘書(掌經籍圖書),司天、國子、太府、少府、將作、都水七監。

  金元兩代的卿監制度與前代相比變化較大。

  金將宗正寺升為大宗正府,使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從卿監中分離出來,成為更高一級的官署。這一點對後代有較大影響。此外,司農、衛尉二寺升格為司,將光祿、太仆等寺職掌轉歸其他部門,設立瞭太常、大理二寺及秘書、國子、太府、少府、軍器、都水六監。

  元代一方面繼承瞭金代將若幹機構升格的方法,升太常寺為太常儀禮院,將太府、少府二監合並、升格為將作院。另一方面,新設立瞭一些寺監,有武備(掌繕治兵器)、太仆、尚乘(掌車輦)、長信(掌蒙古部族事務,以下諸寺同)、長秩、承徽、長寧、長慶、寧徽九寺及太府(掌錢帛出納之數)、度支(掌馬馳芻粟)、利用(掌皮貨出納)、中尚(掌大鄂爾多位下諸務)、章佩(掌禦服寶帶)、經正(掌營盤、納缽及標撥投下草地)、都水、秘書、司天、回回司天(掌領回回人觀測天象,編制回回歷)、藝文(掌翻譯漢文圖書)十一監。此外,元代還曾短期設立過司禋監(掌師翁祭祀祈禳之事)。

  明清 明清兩代的卿監制度比較簡單。明承前制,對寺監作瞭進一步的調整,如:罷都水監,以其職掌歸於工部的都水清吏司;在工部下設軍器局,取代軍器監或武備寺。從洪武三十年(1397)起,大理、太常、光祿、太仆、鴻臚五寺及國子、欽天(掌天文歷法)、上林苑(掌苑囿牧畜)三監成為明代中央常設機構。除上林苑監之外,在南京也設有上述五寺二監。在洪武年間,還曾設立秘書監(掌內府書籍)和參掌給授誥敕之事的承敕、司文、考功三監。清代,設大理、太常、光祿、太仆、鴻臚五寺及國子、欽天二監。苑囿牧畜之事歸內務府所屬的上駟院、奉宸苑掌管。

  

參考書目

 嚴耕望:《論唐代尚書省的職權與地位》,《唐史研究叢稿》,新亞研究所,香港,1969。

 鄧廣銘:《宋史職官志考正》,《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0本,上海,商務印書館,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