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國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通稱(見教師)。②高等學校尚未正式確定學銜或職務名稱的教師。按1960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科學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文化藝術工作人員、歸國留學生、中等學校教師和其他人員,調到高等學校任教的時候,應該經過一定時期的考察,再根據政治條件和業務水準,適當地確定他們的職務名稱。在未確定職務名稱以前,暫稱為教員。教員在考察一定時期以後,經經過一定手續的評議和批準,可以確定他們為講師、副教授或教授(見《關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