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傢制定的教育方針、政策、法令以及規章制度等,組織、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機構或部門。

  世界各國的教育行政組織,大體上可以分為3種類型:①中央集權制。根據教育事業是國傢事業的觀點,建立代表國傢權力的中央教育部,統一領導和監督全國教育事業。凡地方辦學,必須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法國是這一類型的突出代表。②地方分權制。地方自治辦教育的思想占統治地位,中央政府隻處於指導和資助的地位。美國、聯邦德國屬於這一類型。③中央央與地方合作制。這是一種介乎上述兩者之間的制度,如英國與日本屬於這一類型。上述3種類型各有自己的特點和優缺點:第一種類型主要能充分發揮中央辦教育的積極性,但容易脫離各地方實際,束縛地方辦教育的創造性等;第二種類型一般能調動地方辦教育的積極性、創造性等,但也容易造成各地方自行其是、制度紛雜、教育質量參差不齊等缺點;第三種類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糾正前兩種類型具有的缺點,但實際上都還未臻完善。因此,各國仍在不斷改革自己的教育行政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一級設教育部,省、市、縣三級分設教育廳(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組織均受中央統一領導。這一組織形式在建國後35年的實踐過程中,曾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參照各國有關的先進經驗,作過多次或大或小的改進,並且仍在作進一步的研究改革之中。中國的教育事業,現在一般采取國傢辦學、集體經濟組織辦學、國傢企業事業辦學、社會團體辦學等方式進行,因而在教育管理上,既有代表國傢各級政府領導和管理教育事業的教育行政組織,也有代表企、事業部門領導和管理本系統教育事業的教育行政組織。前者是國傢或地區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或本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事業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後者僅屬一個系統或部門的教育行政工作單位,在本系統或本部門的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所屬各類學校教育工作,但也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各系統和部門舉辦的各類學校教育,要歸口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教育事業計劃。社會團體舉辦的學校,須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有關財務、人事、教務等一切學校工作,均由舉辦的團體或個人自行負責管理,並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