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使用訴訟時效,而是使用瞭起訴期限。此法確定起訴期限的一般規則是:經過復議的,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時效為3個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算,但不得超過1年。如因起訴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法院應視情況延長起訴期限。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限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規定起訴期限為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規定起訴期限為30日。對於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期限的,當事人一般可在提交申請或提出請求2個月後提起訴訟。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如根據兩個以上法律作出,而不同法律對起訴期限規定不一致的,依期限長者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