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認為國傢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構成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而損害其合法權益時,請求法院給予司法救濟的一種手段。具有行政法制監督性質。行政訴訟制度是民主政治發展的產物。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憲法理論等不同,其請求司法救濟的主體和範圍也不盡相同。

  在西方國傢,英國的行政訴訟與一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一樣,均由普通法院管轄,不設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英國公法與私法不分,一般的訴訟程式和原則也適用於行政訴訟。英國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訴訟和管管轄主要通過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確認令、人身保護狀5種令狀來實現。美國與英國一樣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由普通法院對違法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美國政府開始較大范圍地介入經濟和社會生活,行政機關的“委任立法權”和集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三權於一身的“獨立管制機構”應運而生。行政權的急劇擴張引起瞭人們的普遍關註和不安,要求加強對行政權的制約。因此,美國於1946年制定瞭《聯邦行政程序法》《聯邦侵權賠償法》,1950年制定瞭《司法審查法》,1976年制定瞭《陽光中的政府法》等,對行政機關的司法審查制度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

  法國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法院與審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分離,適用與普通訴訟不同的法律原則,即區別公法與私法,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公法行為的訴訟。法國行政法院屬於行政系統,最主要的職能是立法咨詢和對行政爭議進行裁決。最高行政法院有200名左右成員,政府總理為法定院長。法國行政法院的法官是行政官吏,大都具有行政經驗,地位完全獨立,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比普通法院法官更有效率,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更加大膽果斷,因此,在世界上享有較好聲譽,為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傢所效仿,但德國的行政法院屬於司法系統。日本的行政訴訟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模仿德國,在戰後則改而模仿美國。

  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發端於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4年北洋軍閥政府頒佈瞭中國第一部《行政訴訟法》。1932年國民黨政府也頒佈瞭《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制度基本上模仿德國和日本。1949年以後,行政訴訟制度起源於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始建於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佈,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全面建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看出,中國的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①原告是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主體無權起訴;②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組織;③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④行政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與行政復議不同;⑤人民法院主要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合理性進行審查;⑥行政機關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⑦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瞭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