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指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三個方面的行政案件;狹義則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對應,僅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為瞭通過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行政糾紛,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世界各國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大體有三種模式:①概括式式,即法律作出一個原則性的概括規定,凡符合該規定的行政案件都可提起行政訴訟。②列舉式,即由法律、法規明確列舉哪些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③混合式,即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既明確列舉哪些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又在列舉之外規定瞭概括性的收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受案范圍上采取的是列舉式、概括式和排除式相結合的混合式規定。列舉式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如不服確認專利權的行政案件。

  概括式規定,凡屬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均可提起行政訴訟。

  排除式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①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為;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①項中的國傢行為,指特定行政機關以國傢名義所實施的事關國傢主權和國傢安全的行為。國傢行為因享受司法豁免權而不受法院管轄。因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為引起的行政案件不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內。屬於國防方面的行為如戰爭;屬於外交方面的行為如建交、斷交、締結條約等。世界各國大都將此類行為排除在行政訴訟范圍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