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審查此具體行政行為並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正錯誤的一種機制。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制度作瞭全面規定。

  行政復議的範圍 行政復議主要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相對人在提出審查具體行為的申請時,可以一並提出審查作為該具體行為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要求;但這種規范性文件應為規章(見行政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也可以是該機關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兩者由申請人選擇;但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隻能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相對人對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上一級政府作為復議機關;如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仍由此機關作為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申請人對其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再復議,國務院作出的復議決定是最終裁決。

  復議程序和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機構,在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後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下列決定: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任一情形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④被申請人沒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天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0天。復議機關要將延長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超過60天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60天期滿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