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其合法、無過錯、為公共利益所作的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一定損失時,行政機關以負擔其經濟上的損失為目的所給予的金錢補償。如為公共利益而合法徵用土地時,行政機關對被徵用的土地所有者給予補償。其方式除經濟補償外,還可在生產、生活及就業方面給予優惠待遇。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傢,補償義務機關則是國傢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