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行政權及其運作方式的法律,即關於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和對其後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為核心,調整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類社會關係,特別是行政權力與其他國傢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行政法包括四種行政法律規範:①用來設定和分配行政權的法律規範,包括規定行政權力的種類、範圍、界域等創設和規定行政權力的載體的法律規範,如行政組織法。②規定行政權力如何行使和運用的法律規範,包括實體法律規範范和程序法律規范兩部分,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③監督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即對行政權力的取得、運用等加以監督的規范,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④對行政權力產生的後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如國傢賠償法、補償法等。

  關於行政法的概念,理論上有多種定義方式,有的從行政法追求的不同目的出發,將行政法定義為控制行政權力的法,或國傢進行各方面管理的法,或平衡不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法;有的根據行政法調整的對象,將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有的根據行政法所包含的內容,將行政法定義為有關行政組織、作用以及處理與此有關的糾紛乃至行政救濟的法。

  行政法所調整的因行政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取決於行政的實際“疆域”,即政府及非政府的社會公共組織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范圍。傳統行政一般僅指國傢行政,行政法僅規范國傢行政權;現代行政除指國傢行政外,還包括日益發展的社會行政,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懲戒違反註冊會計師職業紀律的會計師即屬於社會行政。行政法相應地規范由社會公共組織享有的公共行政權,如行業協會、公共事業組織等行使的社會性行政權。

  行政法是有別於民法、刑法的獨特法律部門。在形式上,行政法尚無統一完整的行政實體法典,其內容不以統一法典的形式存在,而是散見於層次不同、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法規、規章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可視為行政法律規范。在內容上,行政法涉及的領域最為廣泛,且規范具有較強的變動性,常集實體與程序規范於一身。行政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憲法的重要實施法。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保護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多方面的作用,最主要的作用在於通過規范行政組織及其活動,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該種社會關系發生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主要包括三類:①設定或分配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國傢與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之間的關系。憲法及行政組織法、編制法以及特定單行法律等設定行政權力,規定行政權的范圍與界限的法律規范調整這類社會關系。②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行政機關、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與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與公務員之間、行政機關與受委托組織或個人之間、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特點在於行政機關、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處於主導地位,雙方意思表示不對等,或者行政機關之間存在上下級命令服從關系或層級節制關系。③對行政權力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及公務員之間、國傢與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之間發生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法院或檢察院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或者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及其成員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專門行政監督機關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或者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公民個人、社會團體及新聞機構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或者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及其成員之間發生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這種監督行政關系同樣是由於行政職能的存在及其行使引起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及其成員在這種關系中處於被監督者的地位。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調整上述社會關系的結果,未經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因為有些社會關系尚不需要法律來調整,而有些社會關系尚無法律調整。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與行政權力有關的社會關系,行政機關、非政府社會公共組織在民事活動中與他人形成的關系或公務員實施個人行為時形成的社會關系均不屬於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 根據行政法的性質和內容,可以把行政法分為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實體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的實體權利義務,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權力、職責以及行使權力的效力等。行政程序法主要調整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步驟、方式、時間、順序,同時也調整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中的行為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及相對人有關程序性權利和義務的各種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