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依法裁決與其管理事項有關的民事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學理上的稱謂。行政司法活動的一種,與司法審判、民間仲裁的活動主體不同。行政裁決不是行政機關的當然權力或固有職權,某一行政機關是否享有行政裁決的權力以及對何種事項享有這種權力,取決於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以及一系列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法規,環境保護機關可就環境污染案件中的污染方和被害一方的侵權損害賠償進行裁決。

  行政裁決不影響響當事人的訴權,經過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隻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最終裁決”才不能對之提起訴訟。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凡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中國的行政裁決可分為以下幾類:①確權行政裁決。包括:就當事人之間關於土地、草原、礦產、森林、灘塗、水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進行的裁決;就當事人之間因國有資產產權歸屬發生的糾紛進行的裁決,對商標使用權、專利權歸屬所作的裁決。②賠償行政裁決。即特定行政機關就某一方面的侵權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賠償糾紛作出的裁決。③補償行政裁決。在征用土地或拆遷房屋等過程中,征用或拆遷方與被征用或被拆遷方之間就征用或拆遷費用達不成協議的,政府對此所作的行政裁決。④使用費用行政裁決。如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7條對實施強制許可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使用費達不成協議所作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