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規範調整的因行政權的設定、行使、對行政權行使進行監督及對其不法後果進行救濟而形成的、在行政權力主體與其他機關及相對人(見行政相對人)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行政法對行政關係的調整結果,其範圍小於行政關係。

  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行政法律關係劃分為權力關係與非權力關係、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與外部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實體法律關係與行政程式法律關係、一般權力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等等。

  主體與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的實際參加者,即在各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總和。每一方當事人都是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中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及物質利益、精神財富或智力成果、行為。

  產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瞭特定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在存續期間所發生的變化,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權利義務的變更和客體的變更。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即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和客體的消滅。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是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