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限制違法相對人人身自由的處罰行為。又稱治安拘留。其特點是: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現行法律規定的主體為公安機關,其他國傢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其適用領域僅限於治安管理領域;被拘留的物件隻能是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公民,即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定的人,而且作為人身自由罰,它隻能適用於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及無國籍人等,對組織則不能適用。它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內容的。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較短,根據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規定,為1~15天。在國外,類似於行政拘留這樣的人身自由罰,一般由法官或治安法官作出裁決。

重慶鐵路警方對20名倒賣車票的票販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