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予獎勵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傢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行政獎勵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而不是一般的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行政獎勵是一種法定獎勵,獎勵的內容、條件、方式、程式等都應由法律法規規定。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二者經常合併採用。此外,還須堅持公正、平等原則,做到機會均等,程式民主公開。有些獎獎勵僅授予行政系統內部,有些則授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一般常為某一行業或系統的獎勵。行政獎勵的形式很多,主要有通報表揚、記功、發給獎金或獎品、晉職、晉級、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一般要經過提出、審批、公佈並經群眾評議、授獎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