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察與督導。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上專指行政系統內部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廣義上除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外,還包括整個政治系統(政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利益集團、社會公眾、新聞媒介等)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是對國傢行政實行控制的主要手段。行政監督通過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起著控制、糾錯、防護的作用,以保證行政管理順利進行並達到預期目標。

  行政監督隨國國傢管理活動的出現而產生,並隨著國傢管理活動的發展而加強。中國自秦代起,歷代都設置專門的監察機關,如禦史府、禦史臺、都察院等,還設有專管或兼管監察工作的官吏,如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監察禦史、都禦史等。據《唐六典》記載,唐代在中央設置監察機關禦史臺,設禦史大夫一人,禦史中丞三人,職掌彈劾、推鞫、知班、巡按等權。封建制國傢的行政監督是以皇權為中心的一種殘缺不全的行政監督。近現代意義的行政監督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政治制度建立後逐步形成的,並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資本主義國傢行政監督主要有立法機關(議會)對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財政監督和一般政務監督;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司法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包括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被稱為“第四權力”的新聞媒體的監督等。

  中國行政監督分為國傢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和國傢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國傢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包括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國傢權力機關、國傢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介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傢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有國傢監察部門、國傢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等。

  行政監督是現代國傢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機構及其體系,頒佈和實施有關行政監督的法律和制度,是實現行政管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