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行政機關編制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機關編制廣義指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置及比例、工作人員的結構比例和定員等。狹義僅指行政機關的人員數量定額和人員比例結構。行政機關編制不同於行政編制,後者是編制管理實踐中的一個術語,指使用行政經費的編制。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傢機關編制,在經費使用上也屬於行政編制。

  行政機關編制的主要特點是:①國傢機關編制的一種,應由法律法規規範和控制。②僅僅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編制,不包括非行政機關的編制。③主要包括國務院內部各部門的設置、人員定額和比例;國務院各部門內部機構的設置、比例以及人員定額和比例;還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內各部門的設置、人員定額和比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下屬機關的設置、比例及人員的定額和結構等。④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及人員定額和比例,涉及行政組織的整體規模。

  廣義的行政機關編制法 調整行政機關內部編制的法律關系,規范行政機關內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結構比例、人員定額,以及設定編制的程序,違反編制管理的法律責任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調整編制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統一。編制的實體法部分將涉及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多少機構,配備多少人員,由各層次和各部門的行政機關組織法律體系來組成。但是編制設定的程序卻是可以也應該統一的。要達到控制編制的目的,主要也是通過程序來完成。

  狹義的行政機關編制法 規定行政機關編制的提出、審查、論證、批準的程序,為對編制的管理監督和違反編制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它主要由三部分組成:①關於編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程序法規范。規定誰有權提出編制的增減變化,如何提出;誰有權審查編制的增減變化,如何審查;誰有權批準編制的增減變化,如何批準等。這是主要部分。②編制的管理和對執行編制規定的監督,特別是編制專門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③對違反編制規定和編制法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制定行政機關編制法的目的,在於控制編制的膨脹。程序性的編制法需以行政機關實際的編制情況已相當合理為前提,通過嚴格的程序控制,使之今後不易無限擴充。

  根據日本的做法,為瞭控制編制的整體規模,還以發佈總定員令的形式,規定公務員的總數。行政系統內具體人數如何分配由行政機關自定,但總數不得超過上一年度。相反,還必須有所下降。這是對行政機關編制從實際上進行有效的法律控制的一個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