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依法採取的預防或制止危害行為或後果發生的強制行為。針對人身權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戒毒、收容教育、傳喚等措施;為瞭防止傳染疾病、疫病的流行和傳染而採取的留驗查看(5天、6天)、隔離、強制治療等。針對財產權的強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既針對人身權又針對財產權的強制措施有:責令在一定期限內停業整頓、封鎖疫區等。勞動教養在實踐上作為強制措施對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也由法律法規設定,行政機關關不得自行設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