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而向法院提起抗訴的一種審判監督程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第64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錯誤,應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接受抗訴的法院可以自行再審,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結後應將結果告知提起抗訴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