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傢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的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形式有:①間接強制。即通過間接辦法強制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可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代執行又稱代履行,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該義務又可由他人代為時,有執行權的機關可請人代替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再由法定義務人負擔費用。如有執行權的機關請人代為拆除違章建築物,再由義務人負擔拆除的費用。執行罰指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該義務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執行,有執行權的機關可通過使不履行義務人承擔新的持續不斷的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如對在限期內不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稅務機關在逾期後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②直接強制。在無法采用間接強制手段達到執行的目的、適用間接強制未達到目的,或者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采用間接強制方法時,有執行權的機關可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直接強制雖有利於有效實現行政目的,但易於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直接損害,因此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如無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直接強制執行按其內容,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執行、對行為的強制執行和對財物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