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法院審判行政案件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

  行政訴訟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並建立資產階級國傢以後的產物。現代國傢的行政法,同刑法、民法不同,大多數國傢的行政法律檔中,都既規定瞭實體法規範,又同時規定瞭相應的程式法規範。而在刑法領域和民法領域中,實體法同程式法已基本分開,形成瞭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法、民事訴訟法等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有些國傢制定瞭行政程式方面的單行法律律,如美國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日本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德國的《聯邦行政訴訟法》等。有的國傢還設有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把程序法同實體法逐步分開來形成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已成為當代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在中國,行政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行政訴訟法的法律淵源主要有:①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傢機關和國傢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傢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的規定,是行政訴訟立法的憲法依據。②行政訴訟法典。1989年4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制度進行瞭集中、完整、統一的規定,是行政訴訟法律最重要的淵源。③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中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制度和人民檢察院監督制度的規定均適用於行政訴訟。④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典主要對行政訴訟所涉及的特殊問題作瞭集中規定,比較原則和簡單;對行政訴訟法典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⑤單行法律、法規。在行政訴訟法典頒佈之後,單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關於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以及訴訟時效等規定,也是行政訴訟法律的淵源。⑥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行政訴訟的內容。

  狹義行政訴訟法僅指國傢立法機關專門制定的統一的行政訴訟法典,即指1989年4月4日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它有兩大作用:一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該法的頒佈和實施,在中國法治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的意義,對推動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進程,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化解行政糾紛,完善行政法治,發展行政法學理論均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