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相對人發生爭議,爭議各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裁判約束的訴訟主體。行政訴訟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式中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式中包括申請執行人、被申請執行人;在審判監督程式中包括申訴人、被申訴人。在不同的行政訴訟程式中當事人的稱謂不同,訴訟權利和義務也不完全相同。

  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具備行政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其訴訟權利能力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進行訴訟活動,並享有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資格和能力。其訴訟行為能力是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資格。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行為能力規則,這些規則的依據是人的辨識與控制能力,主要是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當一個當事人有行政訴訟的權利能力而無行政訴訟的行為能力時,他的訴訟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