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西方自由民主制國傢中興起的利益協調模式、公共決策方式。20世紀60年代以後經過P.施密特等的提煉、概括與發展,成為觀察國傢與社會關係、分析社會–政治過程的一種學術理論,廣泛運用於西方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各個學科領域。

  合作主義最初是歐洲工業革命後興起的一種社會思潮,它對工業革命所帶來的階級對立與階級鬥爭深感憂慮,主張將古老的基爾特(行會)體系引入工工業資本主義社會之中,由各種職團從事不同的社會分工,履行不同的職能,組成一個和諧社會。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合作主義的概念與法西斯政權聯系在一起,合作主義成為法西斯黨實現政治統治和經濟控制的工具。

  關於新合作主義並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自由民主制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一種特殊社會–政治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數量有限的、代表各種利益集團利益的壟斷組織與國傢機構就公共政策的產出進行協商。為換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組織的領導人承諾約束其成員以保證政策的實施。

  傳統合作主義強調組織和社會集團,主張職能代表制、國傢幹預,反對自由主義的突出個人,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實行區域–個人代表制的國傢形式。新合作主義在主張階級合作、職能代表制、一定程度的國傢幹預等方面與傳統合作主義並無重大差異。但是,與法西斯國傢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拉美國傢中那種“權威的”、“國傢的”合作主義不同的是,新合作主義往往發生在西方尤其是歐洲自由民主制社會中,是“自由的”、“社會的”合作主義。它並非國傢主導甚或強加的,而主要是在成熟資本主義國傢中自然形成的。在這些國傢中,代表勞資雙方的利益組織與國傢就經濟和社會政策、社會產品的分配進行談判,形成三方協議的制度性構架。

  無論是作為公共政策的產出方式還是利益協調方式,新合作主義都是利益團體政治環境下多元主義方式的一種替代方式。

  新合作主義理論認為,在現實當中,競爭被有效地局限於少數幾個很大的利益團體之內,這些團體內部的成員不能認為是自願的,因為他們若不處於這些團體之內,就無緣參與主要的決策過程。

  國傢是利益形成和影響集團作用結果的一支決定性力量。在團體組織、團體利益的形成當中,國傢通過對它們的存在進行認可,以及通過將它們包容在決策過程之內或排除在政治決策過程之外的能力影響利益集團,甚至在必要時可以創設利益集團,從而起著一個十分積極、活躍的作用。

  從理想模型方面來說,新合作主義不同於多元主義的主要表現在:少數利益團體所起的壟斷作用,壟斷性利益團體兼具代表作用和執行作用,國傢對利益團體壟斷代表權、政策制定參與權進行批準與許可。但是,在實踐中新合作主義與其說是不同於多元主義的另一種利益政治模式,不如說是後者發展的一種結果。新合作主義不是多元主義的對立物,恰好是以多元主義利益政治的存在為其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