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向前能看得見的路線距離。為瞭行車安全,駕駛員應能隨時看到汽車前面相當遠的一段路程,一旦發現公路上有障礙物或迎面開來的車輛,能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汽車與障礙物或汽車與汽車相碰。不論在道路的平面彎道上或在縱斷面的變坡處,都應保證這種必需的最短安全視距。行車最短安全視距的長度主要取決於車速和汽車在路面上的制動性能。

  行車視距可分為停車視距、會車視距和超車視距。停車視距是指駕駛員發現前方有障礙物,使汽車在障礙物前前停住所需要的最短距離;會車視距是在同一車道上有對向的車輛行駛,為避免相碰而雙雙停下所需要的最短距離;超車視距是快車超越前面的慢車後再回到原來車道所需要的最短距離。會車視距為停車視距的兩倍。中間無分隔帶的道路應能保證會車視距,對有中間分隔帶的較高級道路可僅保證停車視距。對向行駛的雙車道道路,根據需要結合地形設置具有足夠超車視距的路段。為此,在道路設計中,在平面彎道和交叉口處應註意清除內側障礙,在縱斷面的凸形變坡處,應註意采用足夠大的豎曲線半徑。

  確定行車視距的定量數值,須研究:①汽車駕馭員的感覺時間和制動反應時間,它因人而異,且隨很多自然和人為因素而變化;②汽車制動效率,它隨輪胎花紋與氣壓和路面類型與濕滑程度而異。因此,世界各國的標準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