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繼承和發展I.康得的哲學和法律思想為特徵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德國法學傢R.施塔姆勒創立,主要流行於德、意等國。在美國法學傢R.龐德等人的著作中,該派與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等派別被合稱為社會哲理法學派。它排除康得哲學中關於“自在之物”是客觀存在的觀點,突出康得哲學中的不可知論;以“社會理想”代替康得所強調的個人自由;以“內容可變”的自然法代替不變的自然法。在施塔姆勒以後的新康得主義法學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國的E.拉斯克(1875~19155)、G.拉德勃魯赫和意大利的G.德爾韋基奧(1878~1970)等人。純粹法學派創始人H.凱爾森也以康德的先驗哲學作為其學說的思想基礎,一般也被列入新康德主義法學派。他們的共同特征是突出康德哲學中的不可知論,將法學和對法的評價對立起來,因而這種法學又被稱為相對主義法學。這個學派一般又可分為兩派:一派以凱爾森為代表,是最極端的一派,認為法學僅限於分析實在法律規范的結構和關系,而不應對法作任何政治和道德評價,因為這種評價隻能是主觀的,根本無法給以科學論證;另一派以拉德勃魯赫為代表,他也承認這種評價是主觀的,無法給以科學論證,但認為法學仍應研究各種法律制度所謀求的政治和道德價值。在法、國傢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上,新康德主義法學傢一般趨向康德的關於個人自由主義的傳統,而不象新黑格爾主義那樣趨向絕對主義、國傢主義。但30年代法西斯主義盛行時,包括德爾韋基奧在內的新康德主義法學傢在不同程度上轉向瞭新黑格爾主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法學界對新康德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的作用有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它們對法的道德價值采取否定或相對主義態度,從而在客觀上支持瞭法西斯政權。拉德勃魯赫當時放棄瞭新康德主義,凱爾森雖然堅持,但總的說來,新康德主義法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趨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