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思想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包括中國古代以正名和論辯術為主要對象的名辯之學或名辯邏輯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也包括印度因明和西方邏輯在中國傳播和發展的歷史。

  在中國古代,除少數邏輯專著外,許多邏輯理論和思想都分散在大量的政治、哲學、倫理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著作中,這些著作還包含有關於邏輯應用方面的豐富材料。作為一門專門學科的中國邏輯史,以邏輯理論和思想的產生和發展作為自己研究的主要任務,以總結、分析各傢在邏輯輯理論方面的成就和貢獻為主要內容。

  發展過程和主要階段 中國邏輯思想的發展過程可根據中國古代邏輯形成、發展的特點及國外邏輯思想的傳入和影響,分為先秦、兩漢至明清和近代三個歷史發展時期。前兩個時期屬中國古代邏輯的形成和發展階段,以名辯邏輯的建立和演變為主幹;後一個時期是中國近代邏輯思想的發展階段,以西方邏輯在中國的傳播為主流。

  先秦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邏輯開始形成並發展昌盛的時期。春秋戰國在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變過程中,論辯之風極盛,出現瞭“百傢爭鳴”的局面,各傢都對名實關系、正名原則和論辯術進行瞭探討或總結,湧現瞭一些著手研究名詞概念和論辯術的思想傢,經過名傢、儒傢、法傢特別是墨傢的總結,建立瞭比較完整的中國古代邏輯體系。

  春秋末年的鄧析最先在辯論活動中提出瞭“刑名之辯”和“兩可之說”的名辯思想。孔子從政治、倫理思想方面提出瞭“正名”的要求,其中包含一些合理的邏輯思想,並提出“能近取譬”和“舉一反三”等類推方法。墨子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最早提出瞭“辯”的概念,認為“辯”具有明是非、別同異和以往知來、以見知隱的推理認識作用,他最早從邏輯角度提出“名”、“類”、“故”等概念,強調“知類”、“明故”的認識作用,概括瞭推理、論證中的一個重要的思想原則──三表說,還最先要求將“辯”作為一門專門的技術進行學習。名傢的惠施和公孫龍曾經是當時最有影響的名辯傢。惠施提出瞭“歷物十事”,主要探討名實關系,他在“善譬”中闡述瞭以“所知”去類同、推知其“所不知”的類推原則和方法。公孫龍從理論思維的高度提出瞭“唯乎其彼此焉”的邏輯正名原則,認為“彼”之名必須專指彼之實;“此”之名必須專指此之實。他通過對“白馬非馬”這一命題的具體分析,論證瞭種名(“白馬”)與屬名(“馬”)在概念內涵和外延方面的種屬差別。公孫龍關於“名”的分析,把先秦名辯思想引向純邏輯探討的方向,為中國古代邏輯科學的建立和發展作出瞭重要貢獻。

  後期墨傢是一批戰國中、後期的名辯思想傢。他們繼承和發展瞭名傢、儒傢特別是墨子的邏輯思想,在《墨辯》中系統闡述瞭“墨辯邏輯”,從而使中國古代邏輯無論在理論上和體系上都達到瞭較為完整的程度。它是中國古代為數不多的邏輯專著中的傑作。

  《墨辯》最先從邏輯的角度給“辯”下瞭一個明確的定義。它指出,“辯”就是對同一主項或論題的是非之爭,表現為關於同一主項的一對矛盾命題之間的是非之爭。《墨辯》強調“辯”的對象不應該是兩個,作為“辯”的一對矛盾命題中必有不當者和當者,這就揭示瞭“辯”具有分清是否和勝負的論證性質,深刻地反映瞭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思想。《小取》篇還把“辯”的目的和作用概括為明是非、審治亂、明同異、察名實、處利害、決嫌疑等6個方面,提出“辯”的客觀基礎和標準是“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

  《墨辯》最有價值的是關於“名”、“辭”、“說”等思維形式的邏輯理論和邏輯體系。“名”具有舉實的作用,“舉”是“告以文名,舉彼實故也”。所以,“名”具有反映事物屬性或本質(故)的概念性質。《墨辯》中提出瞭類之相異必須以同一本質屬性之偏有和偏無為標準的分類原則,並根據名的外延大小分為相當於范疇的達名、相當於普遍概念的類名、相當於專名的私名。《墨辯》認為,“辭”(論題)的作用在於“抒意”,因而,“辭”和“言”既表示語句或命題,又是表示理性思維(心)所產生的思想(意)的命題和判斷。在《墨辯》中還初步提出瞭“辭”的某些不同性質和種類,如:“盡”,即“莫不然也”,它相當於全稱;“假”,即“今不然也”,它具有假言的性質;“或”,即“不盡也”,是一種並非全稱的特稱,亦即或是或不是的選言;“必”,即必然,等等。從而,揭示瞭“辭”的單稱肯定與單稱否定、單稱否定與全稱肯定之間的矛盾關系。他還比較正確地闡明瞭詞項的周延理論(見詞項和概念),即“乘馬”之“馬”不必周延;“不乘馬”之“馬”必須周延。《墨辯》指出,“說”的作用是“出故”和“明故”,即“以說出故”之意。“故”是“辭”之所以能成立的前提或條件。“說知”是以“親知”和“聞知”為前提而得的一種演繹的推理之知,如親知“室外之墻為白色”,聞知“室中之墻與室外之墻同色”,則推理可知“室中之墻也為白色”。《大取》篇還進一步提出瞭“立辭”必須具備“故”、“理”、“類”三物,類似於直接原因、一般規律和同類事物之例證這三個前提。從而,更完整地揭示瞭墨辯邏輯中“立辭”(論證)的基本過程和形式──三物論式。它要求在基本屬於演繹的論證中包括舉類的歸納因素。《墨辯》還初步總結瞭“或”、“假”、“效”、“侔”、“止”和“辟”、“援”、“推”等具體的演繹論式。“或”、“假”、“效”、“侔”、“止”這五種論式,分別相當於形式邏輯演繹推理中的選言推理、假言推理、直言推理、復雜概念推理和對當關系中矛盾命題間的直接推理;“辟”、“援”、“推”則相當於三種直接的類推式。這些形式的推論使墨辯的演繹理論和體系更加充實和完善,反映瞭墨傢對假言、選言、直言等基本的間接推論形式和某些直接推論形式都有比較合理的認識。《墨辯》還通過闡述“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的正名理論,進一步揭示同一律原則。在揭露“以言為盡悖”等包含邏輯矛盾的詭辯命題中,進一步反映瞭矛盾律原則。《小取篇》專有一章討論瞭辟、侔、援、推四種論式中的邏輯要求和防止邏輯錯誤的一般原則,指出“多方”、“殊類”、“異故”,即詞有多義、類有大小同異之殊、故有充分和必要之異,是導致邏輯錯誤的重要原因。《墨辯》還在歸納方面,提出瞭樸素的簡單枚舉的思想。

  先秦時期,對中國古代邏輯作出過突出貢獻的另一著名思想傢是荀子,他繼承、發展瞭名傢和墨傢的正名理論,使儒傢的正名思想在邏輯上更加理論化和系統化。他強調制名起於感官,認為“名”具有概括一類事物共性的概念性質,又具有“足以指實”的語詞性質。他在理論上的突出創見是提出瞭“制名之樞要”的正名原則。在概念方面,他提出瞭制名要堅持“同則同之,異則異之”的制名原則,強調要貫徹“遍舉為共,偏舉為別”和“推而共之”、“推而別之”等關於限制和擴大概念的原則。他把名劃分為共名和別名,一個名(如“動物”)相對於較小的類名(如“牛”)時稱為“共名”,相對於更大的類名(如“生物”)時稱為“別名”。因此,共名之上還有共名,直到不能再共時就稱為“大共名”(如“物”);別名之下還有別名,直到不能再別時就稱為“大別名”(有人認為相當於最小的共名;有人認為相當於單名)。他還從語詞方面提出瞭制名必須堅持簡明、易懂和尊重社會約定的原則。此外,荀子也提出瞭辭、說、辯的邏輯理論,指出“辭”是用不同的實名以表示一種斷定,“辯”和“說”是對同一的實名辯明是非之道,它們相當於判斷、論證和推理。他還提出瞭揭露和防止邏輯錯誤的“三惑”說,盡管所舉之例包含有對名傢、墨傢思想的誤解和偏見,但在理論上仍是有價值的。

  繼荀子之後,韓非第一個提出瞭“矛盾”概念,精辟地揭示瞭矛盾律的思想原則,指出在“不可陷之盾”與“無不陷之矛”的反對命題中不能同時為真(見矛盾之說)。此外,韓非提出“審名以定位”、“明分以辨類”、“循名而責實”,對正名的積極意義作瞭進一步發揮。約成書於公元前3世紀的《呂氏春秋》也闡發瞭“正名審分”、“督名審實”等正名原則,並揭示瞭“言”和“意”即語辭和思想判斷的關系,提出瞭有關“推類”的原則。但自荀子以後,由於過分強調“正名”的政治目的,對名傢和墨傢的思想采取排斥態度,先秦的名辯邏輯沒有得到充分的繼承和發展。(見先秦邏輯思想)

  兩漢至明清時期 先秦以後一直到近代,由於統治階級在學術上獨尊儒傢,廢棄名、墨,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受到阻梗,在長達2000餘年的時間裡,隻有極少數知識分子曾經一般地探討過推理、論證的意義和形式以及名實關系等問題。

  兩漢時期傑出的唯物主義思想傢王充在反對宗教神學的鬥爭中,自覺運用推理論證的方法,探討論證的作用、要求和方法,提出瞭一些論證的規則。他將其著作定名為《論衡》,意即關於言論標準之書。他強調要通過論證而達到辨真偽、證是非、駁虛假的目的。所以,他的論證包括證明和反駁,而且更重視反駁。他還強調“事莫明於有效,論莫定於有證”,認為論證必須提出真實、充分的效驗或證驗。他所要求的效驗或證驗,不僅包括用一一列舉事實作為論據的事實證明,而且十分重視“比方物類”和“揆端推類”等推理方法的邏輯證明。

  到魏晉時期,論辯之風曾一度盛行,被禁絕瞭500多年的名、墨邏輯思想重新被發掘出來。由魏晉人編的《列子》一書,列舉瞭先秦的惠施、公孫龍和其他辯者提出的許多命題及有關名辯的一些情況。魯勝首次把墨傢的《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四篇合編為《墨辯》一書,並作註釋和敘文。但原作已亡佚,現僅存的《墨辯註敘》一文,是中國第一篇關於邏輯史的專論。它對先秦名辯思想的歷史和意義作瞭新的概括,重新肯定瞭名、墨兩傢名辯思想的價值,指出:“孟子非墨子,……荀卿、莊周等非毀名傢而不能易其論也。”

  當時在名實問題上的一場重要爭論,是以王弼為代表的“言不盡意”論和歐陽建的“言盡意”論之間的辯論。王弼一方面承認“言”能表達“意”,另一方面又得出存“言”不能盡意和得“意”在於忘“言”的結論。歐陽建則充分肯定瞭名能辨物、言能暢理和盡意的認識作用。這場爭論不僅提出瞭“言”能不能盡“意”的哲學問題,而且從語義學的角度提出瞭“言”能不能盡“意”的問題。但當時對後一個問題未能從邏輯的角度予以充分回答。

  從兩漢到魏晉,隨著辯論之風的逐步興起,一種以文學為體裁的論辯方法開始盛行起來。歷史上稱之為“連珠式”或“演連珠”、“連珠體”。這種“連珠式”隻是表現為文體的一種相對固定的格式,並沒有從推理的形式或理論上作出概括。

  從東漢起,佛教及因明傳入中國(見因明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唐初玄奘帶回並翻譯瞭印度新因明的兩部重要著作《因明正理門論》和《因明入正理論》。他的弟子根據其講解紛紛為因明註疏,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窺基的《因明入正理論疏》(簡稱《大疏》);現存的還有文軌的《因明入正理論疏》(簡稱《莊嚴疏》)和神泰的《因明正理門論述記》。玄奘、窺基等人不僅對因明的傳入和翻譯作出瞭歷史性貢獻,而且通過翻譯和註釋進而發展瞭因明理論。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對“因三相”理論、尤其是對“同品定有性”這一條的翻譯比原來更準確、更嚴密瞭;②將宗、因、喻中的有體、無體分為三類,把“生因”和“瞭因”各按言、智、義分為六因;③提出“寄言簡別”不屬過失的規則;④對許多謬誤各按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分為全分和一分,等等。因明傳入後,在唐初一度出現過研究因明的高潮,並處於世界的領先地位,中國也因此而被稱為因明的第二故鄉。但這一高潮隻延續瞭幾十年就衰落瞭。

  在因明傳入漢族地區的同時,也開始傳入中國西藏和其他藏族地區。大約公元8世紀前後,印度的世親、陳那和法稱的許多著作陸續被譯成藏文。到11世紀,法師子(又譯恰巴曲森,1109~1169)及其弟子,分別寫瞭關於法稱《量決擇論》一書的註疏,並創立瞭一種特殊的因明風格,稱“攝類辯論”,表現為一連串的推論式。薩班慶喜幢(也叫薩班·貢噶江村,1182~1251)所寫的《正理藏論》(也譯作《量理藏論》)的頌本和自釋,奠定瞭藏傳因明的理論基礎,在西藏的影響很大。後來還有宗喀巴著的《七部(量論)入門去蔽論》(也譯作《法稱的因明七論入門》)和一批因明的註疏、課本等。因明在西藏的傳播以宗喀巴為界分為新舊兩個時期。僅在《丹珠爾》論典中就記載有藏族學者著的重要因明著作50多種和譯著60多種,對因明的普及、研究和發展作出瞭積極的貢獻。

  中國古代邏輯發展到宋明階段,雖無多少突出成就,但這一時期盛行的理學關於“格物窮理”、“格物致知”的認識論觀點,卻包含著運用推理的認識方法。程顥、程頤認為天下隻有一個理,並且由一理而可推知萬物之理。在他們看來,隻有人具有“推”的能力,而“格物窮理,非是要窮盡天下之物,但於一事上窮盡,其他可以‘類推’”。朱熹充分肯定瞭推理可由已知到未知的認識作用,認為萬物皆是一理,因而也皆是一類,可以“以類而推之”。他進而指出,萬物各具一理,萬物同出一源,因而可以推而通之。他提出的“格物致知”或“即物窮理”方法,要求通過接觸、認識事物,窮盡對“理”的認識。其中,包含著由個別到一般的認識過程的思想和對推理方法的認識。

  這一時期的另一些思想傢,如陳亮、葉適、羅欽順、王廷相、李贄等人,在批判理學傢的唯心主義哲學觀點的同時,探討瞭名實關系、名辯作用和是非標準,提出瞭“由一以之萬”和“會萬而歸一”等歸納和演繹推理的思想方法。

  在清代,隨著考據之學的興起,先秦的名辯思想重新受到人們的重視,傅山最先對墨傢和名傢的重要著作作瞭註釋和研究。顧炎武提出的科學考證方法,既重視“援古證今”,更重視考察對象的實際,即從客觀實際和歷史事實中歸納出一般性的認識。他所著的《日知錄》(共32卷),每一條論證都是從特殊事件或文字語句提出問題,然後運用簡單枚舉或典型歸納的方法,以證明或反駁某一結論之真假。王夫之提出瞭“知名”、“制義”、“推之而通”,即概念、判斷、推理以及辨類同異的思維形式和過程。戴震在其考證中,強調要區別“十分之見”與“未至十分之見”,涉及到有關假說和論證的邏輯問題。清初以後,對中國古代邏輯的研究也逐漸展開,先後出版瞭一批有關《墨辯》、《公孫龍子》、《荀子》、《韓非子》等著作的校釋專著。

  近代邏輯思想的演變 明末清初,隨著資本主義因素在中國的出現和西方各種學說的傳入,西方的傳統邏輯也開始被介紹到中國。明末李之藻(1565~1630)和傅泛濟於1623年翻譯出版瞭中世紀葡萄牙的一本邏輯講義的前10卷,定名為《名理探》,原著名為《亞裡士多德論辯學概論》,共25卷。但由於該書的內容過於煩瑣,在當時未產生什麼影響。19世紀末,西方邏輯逐漸受到中國學者的重視和註意。嚴復譯著的《穆勒名學》,是英國哲學傢、邏輯學傢J.S.密爾(亦譯穆勒)以介紹歸納邏輯為主的傳統邏輯名著,原名為《邏輯體系》。嚴復通過附於書中的按語提出瞭自己的邏輯觀點。

  晚清之際,因明學重新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對古代名辯邏輯的研究也有瞭新的進展。梁啟超、章炳麟、章士釗等人不僅研究瞭先秦時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名學,而且開始將中國名辯、西方邏輯和印度因明的推理方法加以比較研究,開創瞭中國邏輯史研究的新篇章。梁啟超在《子墨子學說》一書中專門寫瞭《墨子之論理學》一章,首次把西方邏輯和墨傢邏輯作瞭比較研究。章炳麟著《原名》,以因明三支作為標準法式,把亞裡士多德所創立的三段論和墨傢的推論都稱之為三支比量,認為其區別隻是排列次序不同。章士釗的《邏輯指要》是一本以西方邏輯為經,以中國邏輯為緯,“誼當融貫中西”的邏輯學專著。他在《名學他辯》一文中,還將公孫龍的“他辯”和墨傢的“三物”類同為傳統邏輯的三段論和因明的三支論式。這些比較研究進一步提高瞭中國古代邏輯的地位,加深瞭對它的理解,證明瞭邏輯科學的全人類性質。

  從20世紀20年代起,隨著西方傳統邏輯的廣泛傳播,現代邏輯科學即數理邏輯開始傳入中國,並逐漸在學術界和教育界受到重視,出現瞭比較系統的介紹數理邏輯的著作。1937年,正式出版瞭金嶽霖著的《邏輯》一書,它是30年代以來最有影響的大學教材之一,書中批判、介紹瞭傳統邏輯,也介紹瞭數理邏輯。這一時期,在中國的許多大學開設瞭邏輯課,有講傳統邏輯的,也有講數理邏輯的。這是現代邏輯開始在中國的普及時期。同時,在現代邏輯的研究方面,也獲得瞭一些初步成果。

  30年代有人在批判形而上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同時,把形式邏輯混同為形而上學,要求用辯證邏輯(主要指辯證法)來取代、改造或揚棄形式邏輯;也有人認為隻有形式邏輯及其規律才是真正的認識方法和思維規律。由於雙方都從哲學上把形式邏輯視為與辯證法相對立的思維方式,從而引起瞭30年代關於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的一場爭論(見“唯物辯證法”的論戰)。從在中國發展邏輯的角度看,這場爭論產生瞭不利的影響。

  20世紀上半葉,中國哲學界對古代名辯邏輯和印度因明的研究繼續深入並取得瞭一定成果。1922年,胡適的博士論文《先秦名學史》在國內發行。這是中國最早的邏輯史專著。隨後,郭湛波的《先秦辯學史》等邏輯史專著也先後出版。在因明學的研究方面,也出版瞭一些重要的專著,如呂澂的《因明綱要》(1926)、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註》(1926)、虞愚的《因明學》(1936)等。

  中國邏輯思想的主要特點 所謂中國的邏輯思想實際上主要指中國古代的邏輯思想。中國邏輯思想的基本特點,貫穿於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過程中,其具體表現為:①中國古代邏輯是一個以辯論形名為開端,以正名為重點,包括名、辭、說、辯為內容的名辯邏輯體系。在先秦,針對著“名實相怨”的現實,各傢主要是圍繞著名詞概念這個中心,探討名實問題,提出瞭各自的正名主張。名傢的公孫龍和儒傢的荀子都主要探討瞭正名的邏輯。後期墨傢不僅研究、總結瞭正名的邏輯思想,也較為深刻地總結瞭辭、說、辯的邏輯,形成瞭一個比較完整的古代邏輯體系。東漢的王充、唐以後對因明的研究和近代關於三種邏輯比較研究等,也都是關於推理、論證的邏輯思想。所以,中國古代邏輯可以被稱為“名學”、“辯學”或“名辯學”。

  ② 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與語言的關系特別密切。在先秦,“名”既用以表示概念,也用以表示語詞;“辭”既具有判斷的性質,又是指語句或命題。因此,墨傢,特別是儒傢的荀子都同時從邏輯和語言兩個方面探討瞭名和辭的性質、形式結構及規律性。不過,當時盡管也有人開始涉及到瞭名詞多義和同義詞的邏輯性質問題,實際上都沒有真正意識到“名”和“辭”的邏輯性質與語言屬性的區別。所以,對邏輯性質和語言屬性在認識上的混合或混淆,既是中國古代邏輯的特點,也是中國古代邏輯的弱點,因為它最容易帶來語言上的歧義和邏輯上的混淆。它是造成中國古代邏輯未能向規范化方向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③ 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直接受到政治、倫理思想的制約。在先秦,從孔子到荀子都是為瞭實現正名治國的政治主張而提出並發展正名思想。墨傢也是為瞭建立和論證自己一傢獨有的政治、倫理觀點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邏輯理論體系。公孫龍也沒有忘記“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他們都把“審治亂”、“處利害”、“明貴賤”等政治和倫理方面的要求,看作是“辯”的重要目的之一。甚至有的人隻是在討論政治、倫理思想時講到瞭名辯或運用瞭名辯方法。正是由於當時社會政治的反復動蕩和不斷改革,帶來瞭先秦思想、文化戰線上的“百傢爭鳴”,從而為開拓和發展中國古代的邏輯思想創造瞭條件;也由於各傢在政治、倫理思想上的分歧和鬥爭,造成瞭各傢在名辯思想上的相互訾應。秦漢以後,由於統治階級獨尊儒術,名、墨思想幾乎滅絕,致使古代邏輯難以得到充分繼承和發展。中國邏輯思想的發端和建立,雖然早於西方和印度,但在先秦以後就基本上中斷瞭。這是中國古代邏輯發展緩慢和不及西方成熟的重要原因。

  ④ 中國古代邏輯在其漫長的發展中,基本上一直處於哲學認識論的范圍。中國的名辯邏輯常常是從論辯的認識目的和論證的實際需要出發,圍繞著名實關系,研究思維形式和論證方法。古代邏輯思想傢們為瞭達到明辯是非和區別同異之論證目的,一般都離不開從認識論的角度討論名辯的客觀基礎和是非標準。所以,要求“名”必須符合實,才能謂之“正”;“辯”必須分清是或非、同或異,才能謂之“當”。在先秦辯學中,思維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維內容的正確性密不可分,致使中國古代邏輯未能從中提煉出嚴格的推理形式,並且最終未能從認識論中完全獨立出來,而隻是一種具有認識論意義的論證之學,或者說是一種認識論、論辯術中的邏輯。因此,在中國歷史上能被稱為邏輯思想傢的,一般也都是哲學思想傢,包含有邏輯思想的著作也大都是哲學著作。

  ⑤ 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具有自己相對的獨立性和繼承性。雖然中國古代邏輯的發展,一直受到各傢政治、倫理、哲學思想的制約和影響,但由於邏輯科學固有的全人類性質和獨特的研究內容,使各傢在邏輯思想上自覺或自發地保持著相對的獨立性和繼承性。墨傢之所以能建立一個比較完整的邏輯體系,原因之一是繼承瞭惠施、公孫龍的邏輯思想。惠施的“善譬”推論方式,公孫龍關於“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則,都在《墨經》中有明確的反映。荀子雖然極力非難名、墨,但其正名理論與公孫龍、墨傢的正名思想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中國古代的邏輯理論和體系,並非一傢一人的獨創,而是名傢、墨傢、儒傢、法傢等互相吸取、共同探究的積極成果。

  

參考書目

 胡適:《先秦名學史》,學林出版社,上海,1983。

 汪奠基:《中國邏輯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沈有鼎:《墨經的邏輯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北京,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