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據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礎。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傢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瞭代議制度,確立瞭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佈《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傢根本法的專用詞。

  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由在階級鬥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傢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瞭資產階級革命,這三個國傢也最早出現瞭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傢占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傢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治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瞭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都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體現瞭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傢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傢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瞭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資本主義國傢不同時期的憲法,不僅反映瞭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鬥爭,也反映瞭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的鬥爭以及大資產階級與中、小資產階級的鬥爭。法國憲法的發展歷史就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法國從1791年制定第一部憲法起,到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的頒佈,僅80多年間,就先後制定瞭11部憲法,其數量之多,變換之頻繁,在世界各國中是絕無僅有的。主要原因就在於法國大革命以後的階級鬥爭特別復雜。法國原是歐洲的封建堡壘,又是歐洲大陸第一個用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君主制度的國傢,法國王冠的落地和國王的上斷頭臺,引起國內封建勢力的瘋狂反抗和全歐洲封建君主的恐懼與仇恨,他們聯合起來對抗法國大革命,使復辟和反復辟的鬥爭延續瞭幾十年。另外,法國的無產階級不僅站在反封建鬥爭的前列,而且不止一次地舉行瞭反對資產階級統治的革命起義。在資產階級內部,各派的鬥爭也非常激烈。這種錯綜復雜的階級鬥爭和階級力量的變化,必然在先後制定的憲法中反映出來。

  其他資本主義國傢憲法的情況也大致如此。在美國,階級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主要表現在憲法的某些修正和憲法的實際執行中。在英國,則主要表現為憲法慣例的形成和新組織法、選舉法的頒佈。美國的解放黑奴,英國的改革議會制度,美國和英國對選舉權各種限制的逐步取消,都是階級力量變化的結果。

  在社會主義國傢,憲法也是隨著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而變化的,如蘇聯1936年憲法對選舉制度的重大改革,就反映瞭剝削階級的消滅,工人階級力量的壯大,農民的集體化以及知識分子狀況的根本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憲法的制定和幾次修改,也反映瞭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階級力量對比關系和政治形勢的變化。

  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歐洲中世紀的專制制度是封建經濟基礎的政治上層建築,資產階級為瞭發展資本主義,需要沖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制度,都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服務的。它宣佈“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作為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傢必然要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為瞭欺騙無產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裡不作明文規定。作為近代第一部成文憲法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正是在鎮壓農民起義之後著手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強資產階級的國傢機器,鞏固他們的統治。法國革命後負責起草第一部憲法的制憲議會,一方面把《人權宣言》列為憲法序言,另一方面則對工人和農民采取高壓手段。1790年,法國各地爆發瞭農民起義,制憲議會匆忙通過法令,授權地方當局在農民起義時實行戒嚴。1791年6月14日,法國制憲議會頒佈法令,宣佈工人的一切結社都是對自由和《人權宣言》的侵犯,要課以500利弗爾的罰金並剝奪公民權一年。直到1864年,這一規定才從刑法典中取消。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為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傢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傢。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制是最高類型的民主制,但社會主義民主制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瞭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為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國傢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傢的根本制度、國傢生活的基本原則 有的國傢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蘇聯1936年和1977年憲法的正式名稱就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聯邦德國1949年憲法的正式名稱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傢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傢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傢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隻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因為“憲法並不是法律匯編。憲法是根本法,而且也僅僅是根本法。憲法並不排除將來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這種工作”(斯大林:《關於蘇聯憲法草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傢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瞭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傢所公認,許多國傢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瞭國傢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傢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政府的行政措施也不能違反憲法。憲法學傢通常把由於政府違憲而引起的憲法糾紛或憲法沖突稱為憲法危機,19世紀60年代初,普魯士發生過一次政府與議會多數派之間的憲法糾紛,形成的憲法危機長達4年之久。1875年起,丹麥發生瞭一次長達19年之久的憲法沖突。資本主義國傢的憲法危機,反映瞭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爭執、沖突。行政當局的專橫往往導致對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削弱和破壞。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 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瞭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佈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瞭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瞭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傢成立瞭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憲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的;1982年憲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 5月由55名代表組成制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準。法國第一部憲法──1791年憲法,是由1789年成立的制憲會議起草的。許多國傢還規定瞭通過或批準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54年憲法草案經憲法起草委員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先行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隻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準方能生效。法國1946和1958年制定的憲法,都是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才正式生效的。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傢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蘇聯1936年憲法規定:“蘇聯憲法至少須經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始得修改。”1946年《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要先經過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然後由國民投票過半數通過,才能成立。《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準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傢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例如,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共和國政體不得成為憲法修改之對象。”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對修改憲法的范圍作瞭如下的限制:“如果有損於領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不得開始或者繼續進行。政府的共和政體不得成為修改的對象。”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意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意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解釋、對憲法施行監督、違憲審查都有特別規定 為瞭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傢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見法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傢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瞭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制:①立法機構解釋制。有的國傢由議會,有的國傢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1831年《比利時憲法》規定,法律之解釋屬於立法權。《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也把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賦予議會。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②司法機構解釋制。這一體制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佈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傢采取司法機構解釋制。③特設機構解釋制。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法官和其他成員組成的聯邦憲法法院行使憲法解釋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傢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