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結束時,由全體參加勘查的人員根據勘查和訪問所得的事實材料,在現場對事件的性質、有關實施犯罪的情況和犯罪人的情況等進行的初步分析、研究和判斷。又稱臨場討論。

  對事件性質的分析判斷是立案偵查的重要依據。在有屍體的案件中,通常要分析是自殺還是他殺,抑或是意外事故;在盜竊、搶劫案件中,有時要分析是否監守自盜偽造現場,或出於其他動機謊報案件;在某些案件中,有時還要分析是否謊報案件,陷害他人,等等。分析事件性質時,應仔細研究究事主、受害人對現場環境、條件、痕跡、物品的描述,特別註意是否有反常情況。

  分析有關實施犯罪的情況,包括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犯罪人數、罪犯在現場上活動情況以及罪犯本人特點的分析判斷。

  判斷犯罪時間,通常可根據報案人、目睹人、事主或其親屬、鄰居的回憶和陳述進行判斷;可根據現場環境,生產、生活規律(如上下班時間、營業時間、車船過境或到達、啟航時間)進行判斷;可根據現場上痕跡、物品的狀況,如日歷、報刊、鐘表、指針、痕跡的新舊程度、血痕變色幹涸的程度等進行判斷;現場有屍體的,還可根據屍斑、屍僵、屍體腐敗情況,以及胃內食物消化程度進行判斷。

  犯罪人數可根據罪犯留下的指紋、足跡、損失財物的數量進行判斷。現場有屍體的,可根據屍體傷痕類型和性狀判斷。

  發現屍體的處所是否實施犯罪地點,可根據屍體上反映現場特點的異常痕跡或粘附的異物、拖拉屍體的痕跡,以及各種反常情況等進行判斷。準確地判定實施犯罪的處所,有助於發現和收集犯罪痕跡和物證,為推斷犯罪人及其活動提供依據。

  犯罪工具和手法可根據工具痕跡的形狀、大小、深度、凹凸紋路、痕跡邊緣性狀等進行判斷。

  罪犯在現場上活動的情況,通常包括如何進出現場,破壞瞭哪些門鎖,翻動瞭哪些物體,活動的路線和順序等。這些情況主要根據現場環境和罪犯遺留的痕跡、物品進行分析判斷。

  對犯罪動機的判斷比較復雜,有時要通過審訊才能最後確定。在臨場討論中可根據被害人的生活作風、工作情況、社會關系以及犯罪手段、現場痕跡分佈狀況、財物損失情況等進行初步判斷。

  犯罪人的情況包括犯罪人與受害人的關系,犯罪人是否熟悉現場內情,是慣犯還是偶犯,以及犯罪人的個人特點(年齡、性別、身高、生理特點、職業特點)等。這些情況主要根據現場痕跡和遺留物、作案手段、罪犯在現場上活動情況等進行判斷。有目睹人的,或者受害人同罪犯有接觸的,還應詳細詢問目睹人和受害人。

  對臨場討論中作出的初步判斷,應在以後偵查中查核。分析時有幾種可能的,應作出幾種可能的判斷,然後一一查證。查證的過程就是檢驗分析判斷是否正確的過程。

  臨場討論應當以唯物辯證法為指導,作出任何一種判斷都應當以客觀材料為依據,符合理論學術方法,切忌主觀性、表面性和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