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行政與職工必須遵守的、保證全體人員協調一致地進行生產或工作的企業內部的規則。

  資本主義國傢的工廠規則是法律授權給企業主及其代理人制定的,企業主有權獨自規定工人必須遵守的內部規則。如日本1976年重新修訂的《勞動標準法》規定,雇主應就獎懲等內容草擬雇傭規則,並呈報行政官廳。

  社會主義國傢的企業內部勞動規則,其主要原則和法律規範是由國傢制定。蘇聯1922年頒佈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第第51條規定,內部勞動規則“應包括明確的、盡量詳盡的規定勞動者及行政之一般職責及特殊職責,以及違反此種規定時追究責任之限度和辦法”。社會主義國傢的勞動立法中,大都有關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的法律規范。如1972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典》規定:“社會主義單位的集體管理機構,應會同工會委員會草擬單位內部規則,其中既應規定擔任工作人員須遵守的一般規則,還應規定為保證社會主義勞動紀律等所必須的其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國民經濟計劃的完成,1954年政務院頒佈瞭《國營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綱要》。綱要共4章24條,主要內容包括4方面:①關於錄用、調動和辭退的規定;②企業行政和職工的基本職責;③工作時間;④處分。對違反勞動紀律不履行自己職責的職工,由企業行政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處分;企業的領導人員犯錯誤或違反勞動紀律時,“得按隸屬系統由原任命機關分別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送法院依法處理”。1982年國務院發佈瞭《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較詳細地規定瞭對遵守勞動紀律的職工的獎勵辦法,以及對違反勞動紀律職工的處分形式和經濟制裁辦法,為各企業制定內部勞動規則提供瞭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