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刺刻後並塗以墨的刑罰(見五刑)。墨刑起源很早,甲骨卜辭中就有記載,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中考證,卜辭中

字就是墨刑的會意字。

  西周在墨刑之中還有幭紘與黜紘的區別。幭紘指在顴骨處刺刻塗墨,並在頭上蒙黑巾;受刑者不僅失去奴隸主基層政權官吏的身份,,而且成為罪隸。黜紘指僅刺刻塗墨,不蒙黑巾;受刑者隻罷免職務,不成罪隸。1975年2月在陜西岐山縣董傢村出土的俼匜(見彩圖)上有關於墨刑等差的銘文記載:“我義(宜)婕(鞭)女(汝)千,

(幭)僅(紘)女(汝)。今我 (赦)女,義(宜)婕(鞭)女(汝)千,黜僅(紘)女(汝)。”意思是:我本應鞭打你一千下,給你幭紘的刑罰,刺字蒙頭巾,罷官作罪隸。現在我赦你,還應鞭你一千,隻刺字罷官,不蒙黑巾當罪隸。

俼匜銘文拓片,內容為一篇懲處誣告的判決

俼匜(西周中期青銅器) 陜西省岐山縣博物館提供

  戰國時秦稱墨刑為黥刑。商鞅因太子犯法而“黥其傅師”(《史記·秦本紀》)。後來黥刑在秦被廣泛運用,並與其他刑罰結合使用。睡虎地秦簡中有多處提到。《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下令焚詩書百傢語,制曰:“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漢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除肉刑,黥刑被廢。魏晉南北朝時期間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監十四年(515)再度被廢。隋唐無此制。五代後晉石敬瑭(936~942在位)濫用峻刑酷法,恢復黥刑,改稱刺字,並與流刑結合使用,稱為刺配,沿用至清。

  刺字的對象、部位、形狀各代不盡相同。宋代犯盜罪,刺環於耳後;處徒刑、流刑的刺方形;處杖刑的刺圓形,三犯杖刑移於面,徑不過五分(《宋史·刑法志》)。元代對漢人、南人犯盜竊罪者,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頸項,蒙古人有犯者不刺(《元典章·刑部·強竊盜》)。明初朱元璋於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在禦制《大明律序》中規定,“除黨逆傢屬”外“俱不黥刺”。清代法定滿人輕囚不刺,重囚刺臂,漢人一律刺面。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刺面在鬢之下,頰之上,大小一寸五分見方,畫闊一分半。罪名與發配地點分刺在左右兩頰。清代獄吏以刺字代替公文,常有公文應改而所刺墨字無法塗改的情況出現。清末法制改革,始將刺字廢止。